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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培育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推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省司法厅日前出台《山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首次将司法鉴定人助理同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财务等辅助人员进行区别,明确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设立单位)正式聘用、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人员,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并在审核备案的辅助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
《办法》明确,司法鉴定人助理在从事助理工作期间,应当在司法鉴定人的指导下,做好以下辅助工作:辅助司法鉴定人做好送检材料的接收、提取、标识、检验、保存、处置等工作并做好记录;辅助司法鉴定人对检材进行检验或对活体进行检查;辅助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文书初稿的起草和司法鉴定文书的校对、制作等工作;辅助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得独立办理鉴定案件,不得在鉴定文书上署名,不得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
《办法》强化了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助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五年以上司法鉴定工作经验,且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行业处分的司法鉴定人,指导司法鉴定人助理开展辅助活动;组织司法鉴定人助理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定期进行业务辅导;与鉴定人助理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考评档案,对鉴定人助理进行定期考核;及时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鉴定人助理申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和司法鉴定人资格等。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司法鉴定人助理在辅助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直接管辖的市级或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投诉,受理投诉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办法》还提出,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期间,视同司法鉴定工作经历。“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也是为了解决我省鉴定人队伍后续人才培养问题,让司法鉴定入职渠道更宽敞、更畅通,让鉴定人对成长进步看到希望。”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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