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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保险仍需赔偿吗?

超过诉讼时效保险仍需赔偿吗?

 

案 情 介 绍
2010年6月17日,原告所有的川AXXXXX号车从XX县XX路方向行驶时与相对方覃某某驾驶的川BXXXX摩托车相撞后又对停放在路边的渝CXXXX车、川DXXXX号车及易某某的门市相撞,造成四车及易某某的门市受损,川BXXXX摩托车驾驶员覃某某和川AXXXXX号车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调解对唐某某等十名伤者及车损、门市、树木相关赔偿费用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并按调解书确认的金额履行了赔偿义务。另一伤者高某某向某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原告核对本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为74591.10元,而被告共向原告理赔37921.63元,仍欠原告理赔款36669.47元请求被告支付。
 
被告辩称,1、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事故发生在2010年,至今已经3年多了;2、双方争议焦点的是高某某赔偿费用的支付问题,高某某的赔偿是通过某法院判决赔偿7万多元,原告诉称已赔付高某某3万多元,被告认为高某某应申请强制执行,另运输公司垫付的高某某的费用在原审判决中没有查清也没有进行品除,如认为原审判决有误应启动再审程序;3、我公司已对11名伤者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赔付,一共赔付了37921.63元,我公司没有义务进行重复赔偿。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被告实际核赔金额计算书;
5、被告就本次事故理赔所提供的理赔材料;
6、交警调解赔付明细;
7、被告按交警调解与实赔金额差异明细;
8、被告应赔金额减去已赔金额后为本案应赔金额。
 
 法 院 审 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7日,原告所有的川AXXXXX号车由驾驶员罗某某驾驶从XX县XX路方向行驶至XX县武装部门口路段时与相对方覃某某驾驶的川BXXXX摩托车相撞后又对停放在路边的渝CXXXX车、川DXXXX号车及易某某的门市相撞,造成四车及易某某的门市受损,川BXXXX摩托车驾驶员覃某某和川AXXXXX号车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驾驶员罗某某负全责,后经交警对唐某某等十名伤者及车损、门市和树木等损坏的相关赔偿费用进行调解并分别达成了调解协议,即原告按调解书支付10名伤者费用42373.4元和财产损失19183元,总计61556.4元,该费用已经被告审核确认(不含已支付给高某某的费用,高某某另行向某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行径判决)。被告分别于2011年11月支付给原告25921.63元,2012年12月支付12000元,下差23634.77元至今未付。
 
同时查明,原告的川AXXXXX号车在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期限为2009年11月22日到至2010年11月21日。
 
 法 院 判 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其损失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且经被告逐一审核确认,故被告应当对原告代为支付唐某某等10名伤者费用42373.40元和财产损失19183元,总计61556.40元足额赔付给原告(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7921.63元,下差23634.77元);关于实际车主岑某某给高某某垫付的医药费等19252元已在(2011)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由被告支付,如果尚未支付,可由岑某某申请执行,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笔费不予支持。因被告于2012年12月仍在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故被告主张的诉讼时效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某保运输公司支付保险金2363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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