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Regulations for Shandong Price Authentication
(2006修订版)
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
《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06年修订版)的通知
鲁价办发[2006]8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06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在全省施行。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抄送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监察厅,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说 明
本规范由山东省物价局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编修组在编修过程中,认真总结了近几年来省内外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各地对《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收集和参考了相关行业价格评估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并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原规范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在施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总结经验,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以便重新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参编单位: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烟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潍坊市价格认证中心、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临沂市价格认证中心、泰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淄博市价格认证中心、枣庄市价格认证中心、济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菏泽市价格认证中心、聊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德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滨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莱芜市价格认证中心、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等。编修主要人员:卢在胜、王玉利、王艳莉、孙延昌、傅立新、刘兆忠、徐衍皓、郑勇、范子龙、张华、于宝强、陈志诚、李柱实、纪荣泉、秦亮。
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电话:0531-86974908
网 址:www.sdpa.gov.cn
电子信箱:sdpac@sdpa.gov.cn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价格鉴证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名词术语
2.1 价格鉴证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需要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2.2 价格鉴证机构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
2.3价格鉴证人员
指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
2.4 价格评估机构
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2.5 价格评估人员
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价格评估报告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
2.6 价格
本规范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其构成要素价格,有单价和总价之分。商品价格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构成要素价格指构成价格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税金。
2.7 价格类型
价格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某项财产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价格鉴证基准日以正常、公平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价值金额。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信息对称,且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非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以外价格类型的总称, 是指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委托方的鉴证目的和个案的具体情况,
对某项财产进行鉴证的价值额。
2.8 公开市场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9 公开市场价值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鉴证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2.10 市场中等价格
价格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在当地市场正常交易的一个合理范围的价格,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等,不同于平均价格。
2.11快速变现价格
在涉及以资产进行赔偿、抵债等司法裁定事项中,要求一定期限内将涉案资产快速变现,形成在鉴定基准日预期出卖资产可回收的价格。在企业终止时确定的企业或资产的快速变现价格即清算价格。
2.12 类似物品
与鉴证标的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规格、性能、用途、规模、质量等方面与鉴证标的相同或相近的物品。
2.13 同一供求圈
与鉴证标的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范围。
2.14 无形资产
指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可确指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指商誉。
2.15 市场比较法
将价格鉴证标的与在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物品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品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又名市价法。
2.16 收益法
分析预测价格鉴证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基准日后累加,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7 成本法
以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标的重置成本为基础,扣除价格鉴证标的各种贬值,以此测算价格鉴证标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8 专家咨询法
将若干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的购买者,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鉴证标的价格进行鉴证的方法。
2.19 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又称重置价格,指重新购置或建造同样生产(服务)能力的资产所要花费的全部支出,是资产现行(基准日)的再取得成本,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与鉴证标的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鉴证标的相同的全新物品所发生的费用。
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现时(基准日)的新型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购建与鉴证标的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物品所需的费用。
2.20 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是国家、集体、个人的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自身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数额。直接损失是以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即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
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减少或者丧失之后而造成的籍此财产应当得到的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未来可得利益减损)。间接损失可以是因财产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也可以是人身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
2.21 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
是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价格鉴证过程和价格鉴证成果的证明性文件。
3 价格鉴证原则
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3.1.1 价格鉴证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及时原则。
3.1.2 客观原则,是指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和分析,以可靠、真实的资料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得出准确的鉴证结论。
3.1.3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公正地进行价格鉴证。
3.1.4 科学原则,是指以科学的价格鉴证理论和方法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得出科学的鉴证结论。
3.1.5 及时原则,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积极认真进行价格鉴证工作,并快速、准确地在约定时间内作出鉴证结论,以满足委托机关的要求。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3.2.1 价格鉴证应遵循的技术原则主要有:
⑴合法原则;
⑵预期收益原则;
⑶供求原则;
⑷贡献原则;
⑸替代原则;
⑹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⑺鉴证基准日原则;
⑻变动原则;
⑼适用标准原则。
3.2.2
遵循合法原则,价格鉴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鉴证主体合法;鉴证程序合法;鉴证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证结果合法等方面。
3.2.3 遵循预期收益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3.2.4 遵循供求原则,应依据供求关系影响商品价格的原理,充分考虑供求规律对商品价格形成的作用。
3.2.5 遵循贡献原则,应以资产的贡献大小确定其价值。
3.2.6 遵循替代原则,应以同一市场或类似市场上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商品价格为依据,价格鉴证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商品价格。
3.2.7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
3.2.8 遵循鉴证基准日原则,要求价格鉴证结论应是价格鉴证对象在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3.2.9 遵循变动原则,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应把握商品价格影响因素及商品价格的变动规律,准确进行价格鉴证。
3.2.10遵循适用标准原则,对不同的价格鉴证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和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标准进行价格鉴证。实行政府定价的,应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价格鉴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遵循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利润率等管理办法进行价格鉴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应依据市场情况、标的实际状况和鉴证目的,选用适当方法进行价格鉴证;司法部门有明确定价标准的,应依据司法部门的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4 价格鉴证程序
4.1 价格鉴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接受委托;
(2)价格鉴证准备;
(3)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
(4)进行市场调查和搜集所需资料;
(5)价格鉴证测算;
(6)整理价格鉴证工作底稿;
(7)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
(8)内部审议;
(9)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10)价格鉴证资料归档。
4.2 接受委托阶段,包括委托方委托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4.2.1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委托方为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价格纠纷所涉财物价格鉴证一般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可由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委托。
4.2.2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鉴证,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和鉴证范围以及鉴证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置)时间等;
(2)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明确描述所涉罪名;
(3)价值类型的明确含义;
(4)价格鉴证基准日期,采用公历表示,一般应精确到日;
(5)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6)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
(7)委托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委托日期;
(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价格鉴证委托书样式参见附录一。
4.2.3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提出受理、不受理或移送上级、移交下级鉴证机构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委托方。
4.2.4 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一)上级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行政区域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的。
(二)除国家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外,以下情形的财物价格鉴证一般不予受理:
(1)法律权属资料不清或资料虚假;
(2)非法取得、拥有的财物;
(3)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
(4)国家规定不允许流通的文物;
(5)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
(6)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财物。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应进行价格鉴证的财物或情形。
4.3 价格鉴证准备阶段,包括落实价格鉴证人员,制订价格鉴证作业方案等。
4.3.1 受理委托后,应确定不少于二名价格鉴证人员具体办理鉴证业务,业务复杂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价格鉴证小组。
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价格鉴证业务时,若本机构价格鉴证人员无法独立解决,应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鉴证。
4.3.2 价格鉴证人员应在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对价格鉴证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
4.4
对鉴证标的进行查勘。价格鉴证人员及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委托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查勘。必要时应到现场亲身感受和查看价格鉴证标的的具体状况,同时对委托书中有关价格鉴证标的资料进行核实。
4.4.1根据鉴证标的的具体情况可采用逐个勘验、分类勘验和抽查勘验的方式。
对于价值高的物品应逐个勘验;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物品,可进行分类勘验或抽查,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总量的5%。
4.4.2
进行现场查勘时,价格鉴证人员应作好现场查勘记录,必要时应对价格鉴证标的及相关环境进行拍照、摄像以及绘制位置图等。现场查勘记录一般应由参加查勘的有关人员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由参加查勘的价格鉴证人员及委托方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说明拒签情况。查勘记录可作为价格鉴证的依据。
现场拍摄照片一般应有以下几个角度:正面、侧面、斜侧面(前斜侧面)、背面,另外应根据需要对标的局部、内部细节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摄。
位置图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基础图应能够体现标的所在区域的整体情况;②基础图上应分别明确注明标的与参照物所在的位置,注释框置于基础图的外围;③注释框用不同的底色区分标的与参照实例。
4.4.3
通过现场查勘无法确定成新率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证所需基础资料时,价格鉴证人员应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检测鉴证。对于情况复杂而委托方未提供标的物质量(技术)状况资料,价格鉴证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方到有关法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证。
对查勘中发现缺少资料或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要求委托方补充相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有关事项。必要时可要求变更委托。
4.5 进行市场调查,广泛收集与本次价格鉴证有关的数据资料,并应保证采集到的价格资料客观、真实。调查分析和收集资料应贯穿于整个鉴证过程。
价格鉴证标的涉及面宽、种类繁杂,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经常搜集价格鉴证所需资料,如国家价格政策、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报刊网络登载的价格资料以及政府发布的价格指数等,并进行核实、分析、整理,建立价格数据库。
4.6
价格鉴证测算阶段,应在分析有关资料和现场查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扩大和深化对鉴证标的的了解,并根据鉴证目的、价格类型,以及收集的资料情况,选择适宜的价格鉴证方法进行具体测算。
4.6.1
不同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应进行比较分析。当这些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寻找并排除出现差异的原因。对不同价格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应做下列检查:
(1)计算过程是否有误;
(2)基础数据是否准确;
(3)参数选择是否合理;
(4)是否符合价格鉴证原则;
(5)公式选用是否恰当;
(6)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是否适宜价格鉴证对象和鉴证目的。
4.6.2 确定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最终结果。
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价格鉴证结果。当对测算结果有调整时,应在价格鉴证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4.6.3
价格鉴证结果尾数。单价应保留两位小数,刑事犯罪案件价格鉴证总额保留到元,其他案件价格鉴证总额:万元以下可保留到元,万元至十万元保留到拾元,拾万元以上保留到百元。尾数按四舍五入进行取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4.7
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一般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价格鉴证机构应将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时送达委托单位,送达时应由送达人及委托单位接收人在《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5 价格鉴证方法
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5.1.1 价格鉴证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以及这些价格鉴证方法的综合运用。
5.1.2 对同一价格鉴证标的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价格鉴证方法进行价格鉴证,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5.1.3 根据已明确的价格鉴证目的,价格鉴证方法须严格与价格鉴证的价值类型相适应,与鉴证对象相适应。
5.1.4 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鉴证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价格鉴证方法。
5.1.5 有收益性的价格鉴证标的,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价格鉴证方法。
5.1.6 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价格鉴证方法。
5.1.7 在对特殊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或无法使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情况下,可采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格鉴证。
5.2 市场比较法
5.2.1 运用市场比较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交易实例;
(2) 选取可比实例;
(3)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4)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6)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7)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8) 求出鉴证价格。
基本公式:
鉴证价格=参照物市场价格×A×B×C×D
A-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B-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C-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D-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5.2.2
运用市场比较法,应准确搜集大量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状况和价格鉴证目的,从搜集的交易实例中选取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价格鉴证标的相同或类似物品;
(2) 成交日期与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相近,不宜超过一年;
(3) 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5.2.3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
5.2.4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的价格。
交易日期修正宜采用鉴证标的的专项价格指数或类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在无专项价格指数或类价格指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
5.2.5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对象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
5.2.6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对象个体状况下的价格。
5.2.7 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修正,视具体情况可采用百分率法、差额法或回归分析法。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
5.2.8 选取的多个可比实例的价格经过上述各种修正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作为鉴证价格。
5.2.9 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价格鉴证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
5.3 收益法
5.3.1 运用收益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
(2) 确定年客观收益额;
(3) 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
(4) 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价格。
基本公式:收益价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收益现值之和
5.3.2
收益额,是指价格鉴证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或潜在净收益的期望值,一般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若利用价格鉴证对象本身的资料直接测算出的收益额与类似资产的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收益额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根据鉴证标的类型和鉴证目的确定,并与资本化率保持一致。
5.3.3
资本化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应以鉴证标的行业的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鉴证标的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常采用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市场提取法:应搜集市场上三例以上类似资产的价格、净收益等资料,选用相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求出资本化率。
(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安全利率(无风险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鉴证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预测,鉴证标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特殊情况外,资本化率一般不超过15%。
5.3.5 计算收益价格时应根据未来净收益流量的类型,选用对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5.4 成本法
5.4.1 运用成本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利润等资料;
(2) 测算重置成本;
(3) 测算各种贬值;
(4) 求出鉴证值。
基本公式:
鉴证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 鉴证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5.4.2 采用成本法价格鉴证的前提条件是:
(1)被鉴证标的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持续使用状态;
(2)应当具备较充足的、可利用的历史资料;
(3)形成物品价值的耗费是必须的,且这些耗费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5.4.3 重置成本的测算,应根据具体的鉴证标的和可以收集到的资料选用重置核算法、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法、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统计分析法等。
重置成本构成内容,应根据具体价格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构成内容应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中予以说明。
实际价格鉴证中,应注意区分使用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宜用于一般鉴证标的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物品相同的材料,或因技术变迁,使得旧有物品复原有困难的价格鉴证。复原重置成本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物品的鉴证。
5.4.4
实体性贬值即有形损耗引起的贬值,测算遵循的原则应以鉴证标的有关事实和环境条件为依据,特别是标的服役年限和使用状况,有形损耗的程度最终取决于鉴证标的的实体状态条件与同样的新资产状态条件之间的差别。具体方法可选用观测法(成新率法)、使用年限法、修复费用法等。
(1)使用年限法公式:
实体性贬值=×实际已使用年限
在实际价格鉴证中,总使用年限应为经济耐用年限。鉴证标的经济耐用年限可参考附录的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亦可取实际已使用年限与尚可使用年限之和。
实际已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运转使用状态、资产利用率及分期投资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分析确定;尚可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有形损耗因素等分析确定。
对于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总使用年限即为强制报废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到停用日。
预计残值一般只考虑数额较大的情况。若残值数额相对重置成本较小,一般可以忽略不计。
(2)修复费用法的测算公式:
实体性贬值率=
物品的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物品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损耗可直接采用修复费用;不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性损耗可采用成新率法或使用年限法确定。
5.4.5
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鉴证标的功能相对落后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使鉴证标的原来的建造成本超过现行(基准日)建造成本的超支额,以及鉴证标的超过目前类似技术进步设备的运营成本的超支额。
5.4.6.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使标的生产能力下降或生产成本上升,以及使生产能力闲置等造成的价值损失额。
5.4.7 综合成新率应在全面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的技术经济分析、调整得到合理的成新率。
5.4.8 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应低于该物品预计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物品,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15%。
5.5 专家咨询法
5.5.1 专家咨询法是市场比较法在实际价格鉴证中的具体运用,又称模拟市场法。
专家咨询法适用于对稀有、异常的物品价值进行鉴证,如书画、古董、珠宝制品等,这些物品的共同特点是市场上没有或极少有交易,不具有独立、连续获利能力,价值的高低不主要取决于成本,在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
5.5.2
运用专家咨询法应选择三名以上专家,专家应是与价格鉴证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内,精通业务、有一定代表性和名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
5.5.3 专家应分别独立对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提出意见或建议,价格鉴证人员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形成价格鉴证人员自己的意见。
6 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6.1价格鉴证机构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其办理的各类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证。
经国家发改委或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机构,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诉讼中的标的进行价格评估。
6.2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应注明案件性质,并提供涉案标的物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损坏程度等资料,其中灭失标的物还应提供有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6.3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根据涉案财物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市场中等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6.4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定:
(1)流通领域的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应根据鉴证目的,结合市场行情,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
(2)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3)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的商品鉴证方法计算;半成品,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4)对于已使用过或残损的财物,一般可根据涉案标的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并结合当时当地相同或类似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以成本法确定。有条件选用市场法的,也可采用市场法,但应合理进行可比实例与涉案标的的差异调整。
(5)假冒伪劣产品,应区分不同案件确定价格鉴证内涵。在财产型犯罪和贪污贿赂型犯罪中一般应以实际价值鉴证;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应以被侵权商品的价值确定;在伪劣产品犯罪中应按同类合格产品的价值确定。
(6)含有附加费用的物品,当附加费用随涉案物品转移的,重置价格中应包含附加费。
(7)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没有出售的,可根据其生产成本并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8)对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依法可以流通的,可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价格计算,或者根据文物鉴证部门的鉴证结论,采用市价法或专家咨询法确定。
(9)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于市场上没有交易的收藏品、纪念品按其票面价值(或原值)加适当利息计算。
(10)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怀仔儿的不另计价,但应适当考虑配种费、营养费等)。无法采集价格的,可按发生的物质费用、期间费用加合理利税,结合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水平计算。
(11)花卉、盆景、宠物等,按市场中等交易价格计算。对于市场上没有交易的,可根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采用专家咨询法确定。
(12)财物损失价值鉴证,全损按损坏前实际价值扣除残值确定;部分损坏且可修复的,按修复费用确定。
(13)失火造成的财物直接损失,一般按火灾发生前财产的价值减去火灾发生后财产的尚可利用价值确定。价格鉴证对象是火灾造成的公私财物,包括建筑物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和生活资料等动产,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鉴证方法通常采用重置成本法,具体可参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进行鉴证。
(14)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15)以上鉴证原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7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证
7.1 刑事案件价格鉴证委托。刑事案件价格鉴证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不接受当事人或其他机构的委托。
刑事案件价格鉴证结论直接影响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原则的实施,价格鉴证中应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涉案标的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结合市场行情进行鉴证。
7.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的价格鉴证。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临时抢通和正式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的器材、设备、施工、运输等费用。间接损失,指阻断通信给电信部门所造成的通信费用损失。
7.2.1直接损失,一般按照当时、当地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费用计算。通常的鉴证方法是: ①按照电信行业定额标准,合理划分工艺流程,选用相应的定额计算工程量;②选用当地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计算工程直接费用;③按照规定计取间接费用、计划利润、税金等;④计算修复费用。
7.2.2间接损失,一般按照被损坏电信设施阻断通信所减少的通信量计算,计算时应考虑受影响范围内电信企业平均通信收入和阻断通信实际时间。
7.3
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重大责任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毁损、灭失,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因事故而被毁坏;间接经济损失是指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停产、停业等损失。
7.3.1直接经济损失,可根据受损财物的具体状况以及可以获取的有关资料,选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鉴证。
7.3.2
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停业损失),通常可以根据受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一般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与产品产量按正比例变动的费用,如原材料、辅助材料、动力、外购协作件等)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7.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价格鉴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是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尚未销售部分产品的货值。
7.4.1涉案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一般可按以下规定计算:
(1)涉案产品有标价的,货值金额以涉案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2)涉案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7.4.2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生产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同类合格品的市场中等批发价格;在流通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同类合格品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2)国内市场没有经营的产品,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税费确定。
7.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损失价格鉴证。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导致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鉴证,一般应从作物减产或绝收数量和范围、畜禽生病或者死亡的数量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确定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造成的减产或绝收损失,首先应确定其产量(数量)、价格。作物亩产量一般以当地前3年平均亩产量(宜采用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价格一般按照当地当时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7.6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价格鉴证。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7.6.1非法经营数额的确定一般按以下规定进行: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7.6.2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生产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在流通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2)国内市场没有经营的产品,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税费确定。
(3)价格的确定不考虑侵权产品的自身质量,若侵权产品包装与被侵权产品存在差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被侵权产品价格基础上适当扣减相应的包装费用。
7.7 盗窃案件中的价格鉴证。对被盗财物价值进行鉴证一般只包括财物本身的价值,委托机关要求对因盗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鉴证,应予说明。
7.7.1
盗窃物品价格鉴证方法,一般应结合当时(鉴证基准日)、当地同类物品的实际状况,分别按市场中等零售价格、国家规定价格或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价值金额,也可根据被盗财物的特殊性,按成本价或进价计算。
7.7.2盗窃物品价格鉴证一般应遵循如下价格标准:
(1)流通领域的商品(进出口货物、物品),一般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可按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实际阶段,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4)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根据可获取的资料选用市场比较法或重置成本法计算。
选用重置成本法,应合理确定重置成本及综合成新率。在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市场法,应注意合理确定可比实例与涉案标的的差异调整数额。
(5)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可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分析确定被盗物品于鉴证基准日时的状况,并根据取得资料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7)
珍贵物品,包括具有历史、艺术、学术价值的国家珍贵文物、个人收藏物品等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也可根据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等级,采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值鉴证。
(8)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的,按市场价格中等价计算。
(9)对于残次品、废品及可回收利用的其他物品,按其实际利用价值或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利用价值的可参照相同质量产品的价值确定;无法回收利用的物品,其价值为零。
(10)盗窃手持移动电话机的,只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占费用及预收电话费。
(12)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和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或转让的,其盗窃数额以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
(13)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以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使用的平均电话费推算。
(14)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已使用的,盗窃数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前述第(13)项计算;复制他人电话码号供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照前述第(12)项、第(13)项计算方法累计计算。
(15)利用他人话机施打电话的,盗窃数额以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也可参照前述第(13)项计算方法计算。
(16)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线路,盗窃数额只计算线路(如铜线)本身的价值。由于盗窃这些通讯线路使电报、电话中断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需要鉴证,应由委托机关明确。
(1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8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价格鉴证。若委托书没有特别指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损失数额一般仅限于直接损失数额,即因财物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引起的价值的减损数额。
7.8.1全损或无修复价值的,损失数额即被毁坏物品在毁坏前的价值。
7.8.2部分损坏可修复的,损失数额为恢复至被毁坏前状态的成本费用。
7.9破坏生产经营案中的价格鉴证。破坏生产经营罪中价格鉴证的任务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7.9.1直接损失数额,是指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因该行为造成的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现有财产数额减少或者丧失的数额,如毁坏机器设备造成机器设备价值减少,残害耕畜造成耕畜死亡、医治费用等。直接损失是以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即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
7.9.2间接损失数额,是指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停产、耽误农时等造成的减产、减收等损失。通常可根据受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一般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7.10对其他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一般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方法”。
7.11以上规定与基准日时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按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
8 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8.1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进行的价格行为合法性及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一般又称价格认证。
8.2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定、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定调价申请等情形,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8.3
各类市场主体或公民在委托价格认证时,应当送交《价格认证委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书的内容应当明确,相关资料应当真实。委托单位送交的《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公民委托时应当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其产品进行价格认证,还应提供国家许可生产、销售的有关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同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销状况等资料。
8.4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定调价可行性认证,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定调价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申请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判断、论证。
8.5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出具价格认证结论,定调价可行性认证结论书在送达申请单位的同时应报送本级价格主管部门。
8.6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调定价可行性认证结论书的客观性、公正性存在异议的,可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对明显失实的认证结论有权宣告无效。
8.7 价格认证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的事项外,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价格认证。
8.8对价格行为合法性的认证应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作为界定价格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8.9 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认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利润率或者管理办法之内确定;
(2)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其价格应当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
(3) 除政府制定、调整价格需要外,一般情况下不受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的委托。
9 常见标的物价格鉴证
9.1药品、保健品、食品、烟酒价格鉴证
9.1.1 委托鉴证药品、保健品、食品、烟酒的,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包括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及相关内容。
标的质量不明确的应要求委托机关送法定质量检测部门进行质量鉴定。
9.1.2 药品、保健品、食品、烟酒价格鉴证按以下规定进行:
①药品价格鉴证,依据国家及本地区物价部门执行的药品定价目录。执行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确定鉴证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确定鉴证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确定鉴证价格;
②保健品、食品、烟酒,按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
③药品、烟酒己过保质期的,鉴证价格为零;
④保健品、食品己过保质期的,如果可转换用途合法使用,按新用途的收购价格确定。无利用价值的,鉴证价值为零;
⑤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除国家机关办案需要外,不予鉴证价格;
⑥以上规定不适合假冒伪劣产品。
9.2 办公、家用电器设备价格鉴证
9.2.1对办公、家用电器设备进行价格鉴证,需查看、核对电器设备的产地、厂牌、规格型号、附件、购买时间、使用环境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查验其性能、外观和使用保养情况。
9.2.2 办公、家用电器设备价格鉴证的一般方法为市场比较法,条件不允许时也可采用重置成本法。
9.2.3电器设备的重置价格,根据鉴证基准日当地市场同类设备的中等零售价格确定。
9.2.4电器设备综合成新率,依据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的状况(包括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综合确定。
9.2.5
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办公、家用电器设备,鉴证基准日仍有生产销售的,可根据其实际状况确定综合成新率,采用成本法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可参考基准日当地旧货市场同类物品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
9.2.6 办公、家用电器的经济寿命年限可参考“附录三 常见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9.3 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证
9.3.1 一般机器设备的价格鉴证可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成套设备(生产线)亦可采用收益法。
9.3.2 价格鉴证的准备工作。
(1)详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鉴证标的权属证明、原始票据、账册记录等资料;
(2)按鉴证的具体情况,组织价格鉴证力量,除专职价格鉴证人员外,如有需测试运转状况的机器设备,应请操作人员参加;如需测定磨损程度、鉴证成新率,应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先进机器设备的鉴证,还需请行业专家参与鉴证;
(3)搜集整理相关的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物价指数等资料;
9.3.3 价格鉴证人员在观察、调查和描述设备时,应关注它们的用途、能力、质量、状态等。
(1)成套设备描述与鉴证,应搜集下列信息:
①工程设计单位及购建、扩建日期和因故延迟日期,购置合同或工程决算资料;
②设备技术水平和目前同类技术水平进展情况,控制系统的类别和性能等;
③产品、副产品种类及其产量,产品生产模式(如季节性生产)和生产流程;
④原料及其供应来源,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结构;
⑤燃料和能源消耗,所用人员数量和分类(每个装置配备的人数);
⑥三年到五年的历史运营记录、维修制度(规律型、预防型、或随机型)、维修费用和今后维修预算;
⑦日历役龄,有效役龄,设备按目前状况估计的尚可使用年限;
⑧安全状况、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状况,设备不符合标准时能否改进,改进成本和费用等。
⑨其他。
(2)单项设备描述与鉴证,应搜集以下信息:
①生产厂家或商标;
②标准生产能力;
③规格型号;
④出厂日期;
⑤技术水平性能;
⑥设备原始价值及其构成;
⑦负荷,利用率;
⑧役龄和目前状态;
⑨维修及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⑩其他。
9.3.4 机器设备重置成本,可采用细分加和法、物价指数法、成本规模指数法等方法确定。
9.3.4.1 外购设备重置成本采用细分加和法的公式:
①外购单台的国内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全新设备基准日的公开市场成交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
或=全新设备基准日公开市场成交价格×(1+运杂费率+安装调试费率)
注:对不需安装的设备,上式应去掉安装调试费。
②外购单台进口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CIF价格×基准日外汇汇率+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及其他手续费+国内运杂费
CIF价格=FOB价格+途中保险费+国外运杂费
外购单台需安装进口设备重置成本,应考虑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③外购成套需安装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单台未安装进口设备重置成本总和+单台未安装国产设备重置成本总和+工器具 重置成本+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软件重置成本+设计费+贷款利息
设备的海运、外贸、银行手续费及运杂费率、安装调试费率可参考附录四(机器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亦可参阅相关行业的概预算定额标准,进口设备的取费标准也可参阅进出口公司的取费标准。
9.3.4.2 自制标准通用设备重置成本,应参考专业生产厂家的标准设备价格,在充分考虑自制设备和标准设备质量因素的前提下,运用替代原则合理确定。
9.3.4.3 通用非标准设备重置成本,是指通用设备中不定型,不成系列,并不需先进行单体设备设计再进行单台或小批量制造的设备。
(1)通用非标准设备的价格构成为:
①直接材料:包括设备制造所消耗的主、辅材料,外购件;
②燃料和动力:直接用于设备制造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费;
③直接人工:设备制造所直接消耗人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④制造费用:包括生产单位(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办公费、水电费、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专用模具、专用工具费等;
⑤期间费用分摊: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⑥利润和税金;
⑦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⑧对制造、安装调试周期较长的,需考虑占用资金的资金成本。
实际工作中还应根据鉴证的目的和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计算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
9.3.4.4
对大型复杂的自制设备项目,如成套设备、生产线等,可通过收集项目的决算资料,根据行业机械设备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采用概算方法测算重置成本。
9.3.5 机器设备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应根据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综合确定。
9.3.5.1 实体性贬值常采用观察分析法、工作量或使用年限比率法、修复费用法等。
采用观察分析法时,应根据对设备的现场技术检测和观察,搜集下列方面的信息:
①设备的现时技术状态;
②设备的实际已使用时间;
③设备的正常负荷率;
④设备的原始制造质量;
⑤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
⑥设备重大故障(事故)经历;
⑦设备大修、技改情况;
⑧设备工作环境和条件;
⑨设备的外观和完整性。
根据对上述信息的分析,参考“附录五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确定设备的实体性贬值率。
9.3.5.2 机器设备的功能性贬值,主要表现为设备存在年超额运营成本或超额投资成本,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1)因生产成本增加造成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额=鉴证标的年超额运营成本×(1-所得税率)×(P/A,r,n)
式中:(P/A,r,n)—年金折现系数
n—尚可使用年限
(2)因投资(购置)成本超过基准日同类设备投资成本导致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额=鉴证标的超额投资成本
注:若重置成本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功能性贬值只含超额营运成本;若重置成本采用复原重置成本,则功能性贬值为超额营运成本与超额投资成本代数和。
9.3.5.3
经济性贬值,主要表现为运营中的设备利用率下降,甚至闲置,并由此引起设备的运营收益减少。实际鉴证中,若有确实证据表明设备存在经济性贬值,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1)因生产能力降低造成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率=[1-( )X]×100%
X-功能价值指数,取值范围一般为0.6-0.7。
(2)因收益减少造成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额=鉴证标的年收益损失额×(1-所得税率)×(P/A,r,n)
n-尚可使用年限
9.3.6设备经济寿命一般不应超过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的使用年限,可参考附录三、附录四设备经济寿命参考表,亦可参考国家规定的资产折旧年限确定。
9.4 机动车辆价格鉴证
9.4.1
机动车价格鉴证委托书应详细描述车辆现存基本状况:类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其他),车主,联系电话,住址,燃料种类,车身颜色,厂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购置日期,原始价格(元),初次登记日期,年审检验,公路规费,购置附加税(费),行驶里程(累计)等。
9.4.2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认真核实委托书内容,组织价格鉴证人员实施现场查勘。按照动力、外观等顺序对车辆进行勘验、记录,并进行照相或录像。调查了解车辆曾经可能发生的导致车辆损坏的事件及损坏程度。
9.4.3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汽车价值以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鉴证。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鉴证。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应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综合成新率适当下浮进行鉴证。
汽车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日计算,依法没收的走私汽车自出厂年份算起。
9.4.4车辆价格鉴证,应根据委托方价格鉴证目的具体选择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法(现行市价法)、收益法(收益现值法)或清算价格法进行价格鉴证。
9.4.4.1重置成本法,适用一般车辆价格鉴证。
鉴证价格= 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 = 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9.4.4.2 现行市价法,适用于价格咨询和市场预测。
直接法: 是指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被价格鉴证车辆完成相同的现行市价。
类比法: 在公开市场上无法找到相同车辆, 只能找到相类似的车辆, 计算公式:
鉴证车辆价格=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价格鉴证对象比交易参照物优异的价格差额-交易参照物比价格鉴证对象优异的价格差额
或鉴证车辆价格= 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
9.4.4.2 收益现值法,适用于运营车辆。被鉴证车辆在剩余寿命期内预期收益, 用适当折现率折现为价格鉴证基准日的现值。
9.4.4.3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拍卖、抵押、清理、企业破产。
公式: 鉴证价格= 鉴证现值×变现率
鉴证现值= 重置完全价格×综合成新率
变现率=1- 变现折扣率
9.4.5
车辆重置价格,应以当地市场相同型号汽车的中等价格确定;进口汽车,国内市场没有销售价格的,重置价可按到岸价、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合并计算确定。
登记车辆一次交纳的车辆购置税、车牌费应计入汽车重置成本,其他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汽车重置成本;未销售或未登记车辆的重置成本为其销售价格(成交价格)。
9.4.5.1国产轿车重置成本计算。
重置成本完全价值=同种车型现行市价+车辆购置税+其他费用
车辆购置税=[机动车现行市价÷(1+17%)] ×10%
其中:17%为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率;10% 为车辆购置税率
9.4.5.2进口轿车重置成本计算。进口轿车重置成本(即现行价格)由以下税费构成:
A. 报关价。计算时,需要将报关价格换算成人民币,外汇汇率采用评估基准日的外汇汇率进行计算)
B. 关税: 报关价×关税税率
C. 消费税:应缴纳消费税=(报关价+关税)÷(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D. 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报关价+关税+消费税)×17%
E. 通关费用
F. 商检费用
G. 运输费用
H. 银行费用
I. 选装件价格
J. 经销商费用
K. 其他费用( 如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造成的费用)
9.4.6车辆综合成新率。确定车辆综合成新率应以汽车的类型、用途、使用状况为依据,结合汽车行驶时间、里程等综合确定。一般可采用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部件鉴证法、整体观察法等进行测算。
9.4.6.1使用年限法
成新率=1-(车辆实际已使用年限÷车辆总使用年限)
车辆总使用年限是指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各种车型的报废年限。
9.4.6.2行驶里程法
成新率=1-(车辆实际累计行驶里程÷车辆规定行驶里程)
规定行驶里程是指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和车辆设计行驶里程遵循孰低原则计算。
9.4.6.3部件鉴证法。部件鉴证法是对机动车按其组成部分对整体的重要性和价值量的大小来加权评分,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各部件权重系数可参考“附录七机动车辆价格鉴证权重系数参考表”。
9.4.6.4整体观察法
整体观察法主要采用人工观察的方法,辅之以简单的仪器检测,对机动车技术状况进行鉴证、分级以确定成新率的方法。
9.4.7
车辆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按当地报废车辆回收价格确定其价值。
9.4.8 由报废车辆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拼装车),按报废车辆价值计算。
9.4.9经拆解的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按废旧金属价值计算。拆解的其他零配件,可以使用的可根据使用状况结合成新计算其价值。
9.4.10 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价格鉴证,可参照机动车的价格鉴证方法。
9.4.11 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具体标准见“附录八 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强制报废标准”。
9.4.12拖拉机的价格鉴证,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目前仍有生产或销售的,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按其综合成新率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拖拉机,可参考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类型机动车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拖拉机的经济寿命参考“附录九拖拉机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9.5 非机动车价格鉴证
9.5.1
对非机动车进行价格鉴证,需查看、核对委托鉴证的自行车、山地车、助力车、变速车、客货运三轮车、人力车等非机车的厂牌、规格、型号、产地、车牌号和购车时间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
9.5.2非机动车价格鉴证,应根据委托方价格鉴证目的及可以取得的资料选择重置成本法或市场法。
9.5.3 分析非机动车于基准日的状况(包括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等),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9.5.4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非机动车辆,目前仍有生产或销售的,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按其综合成新率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可参考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类车辆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
9.5.6 非机动车辆的经济使用年限可参考以下标准:
①自行车、山地车、变速车的折旧年限为8-10年,也可按每月1%折旧。
②助力车、客货运三轮车、人力车的折旧年限为6-8年。
③凡超过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的非机动车辆,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确定折旧率或成新率。非机动车的最低残值一般取该车基价的5%。
9.6 船舶价格鉴证
9.6.1
船舶包括渔业船舶及运输船舶。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运输船舶指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9.6.2进行船舶价格鉴证,应记录并核对船舶的船号、船名、船舶用途及类型、船舶构造、船舶吨位、乘客定额、动力系统、导航系统、建造完工时间及改建时间、船龄及其他需要记录的项目,索取船舶有关手续如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查验船舶主要部件现状及性能,并调查其是否发生过较大的损伤、事故或其他导致船舶损坏的意外事件及其程度。
9.6.3 船龄指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船舶建造完工日至鉴证基准日的年限。
9.6.4 船舶的具体鉴证方法可参照机动车价格鉴证。
9.6.5 国家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渔业、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具体标准见“附录十 船舶强制报废标准”。
9.7渔畜产品价格鉴证
9.7.1渔畜产品,包括养殖的猪、牛、羊、鸡及鱼、虾、海参等产品,其价格由生产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渔畜产品季节差价明显,委托书中应对基准日等要素予以明确。
9.7.2 进行渔畜产品价格鉴证,应十分重视渔畜产品的成本特点:
(1)饲料费用和幼仔费用所占比重大。饲料费用一般占舍养(圈养)产品成本的60%左右, 幼仔费用一般占20%左右, 两项合计占全部成本的80%
左右;
(2)受自然力影响,经营风险较大。死亡损失是渔畜产品成本中一项不可缺少的费用项目,
即使进行价格鉴证的产品并未发生死亡损失,也应按当地社会平均死亡率计算死亡损失费;
(3)成本内容差异大且成本费用的分摊计算比较复杂,实际鉴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副产品价值高。渔畜产品一般都有副产品, 且经济价值较高, 如粪肥、皮毛、下水、仔畜、淘汰畜、淘汰禽等, 价格鉴证时应充分考虑。
9.7.3渔畜产品价格鉴证,可以采用成本法(生产价格法)、市场价格法、预期收益法、差价法、比价法。
9.7.3.1在交易市场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应首选现行市价法, 按基准日当期当地交易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怀崽的, 应适当加上配种费、营养费,
所怀崽不另计价格。
9.7.3.2 在作为畜牧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时( 如奶牛), 由于生产周期、收益年限较长且投入占用的资金较多,可选用收益现值法。
年平均纯收入一般取当地同类牲畜前三年实际收入的平均值,
如奶牛具体包括鲜奶、产犊、奶牛淘汰后出售肉、皮张、下水收入。折现率可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结合当地畜产品养殖风险综合确定。
9.7.3.3在市场交易不多, 且养殖单位核算资料比较完整的条件下,
也可选用成本法(生产价格法)。其价格主要由生产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其中:
①税金按国家规定的产品税、销售税、屠宰税等, 结合产量产值分摊。不纳税产品不分摊税金。
②利润按社会平均利润率计算。
③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费用、人工费用和期间费用。
物质费用包括:
直接生产费用(购雏费、饲料费、动力燃料费、医疗防疫费、死亡损失费、工具和材料费、其它直接费)、间接生产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其它间接费用)
人工费用=劳动日工价×用工数量
用工数量主要指饲养用工、管理用工、加工饲料用工等。
期间费用包括承包费、管理费、销售费和财务费。
④对已经产生的副产品收入(如粪肥、仔畜、淘汰畜、淘汰禽等) 应按当地市价计算,并从渔畜产品成本中扣除。
9.7.4 肉用产品价值,可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技术鉴证的牲畜出肉量,
再根据基准日当期当地市场的鲜肉中等价格和副产品平均收入计算鉴证价格。公式如下:
鉴证价格=出肉量×鲜肉价格+ 副产品收入
注: 副产品平均收入是指牲畜的下水、皮张、骨的合计收入平均值。
9.7.5
对于观赏动物的价格鉴证,应分别根据其品种、血统、性别、体格、种态、岁龄、声音、瞟情、羽毛、是否野生、有无缺陷等情况,选用专家咨询法或现行市价法。
9.7.6 畜产品及观赏动物经济寿命参见“附录十一 畜牧产品和观赏动物的经济寿命参考表”。
9.8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格鉴证
9.8.1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9.8.2 价格鉴证机构一般只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对其办理案件所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价格鉴证。
9.8.3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进行价格鉴证,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无政府定价的按市场价执行,政府定价低于实际售价的按实际售价执行。既无政府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
可参照该种动物的价值标准予以确定:
①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计算;
②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 倍计算;
③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
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它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的20%予以折算;
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增减, 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50% 。
9.8.4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见“附录十二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标准”。
9.9 森林资源价格鉴证
9.9.1 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9.9.2 森林资源价格鉴证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9.9.3 对森林资源进行价格鉴证,委托方应提交鉴证委托书及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
其他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以及按照鉴证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鉴证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
9.9.4在进行价格鉴证前,价格鉴证机构应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
1.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2.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3.鉴证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4.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5.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6.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7.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资料;
8.其他与鉴证有关的资料。
9.9.5 森林资源价格鉴证的基本方法主要方法有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成本法及清算价格法。
9.9.6在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前,应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应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如下:
1、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2、林木:
(1)用材林:①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②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③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4)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鉴证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鉴证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林: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9.9.7
林木价格鉴证。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鉴证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鉴证方法主要有: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格法。
9.9.8 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价格鉴证。用材林林木价格鉴证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
幼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
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在使用收获现值法时必须要有能反映当地生产过程的生长过程表或收获表。在没有这些数表时,也可利用当地的调查材料,拟合当地的林木平均生长过程,以取得预测值。
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
用材林林木价格鉴证时,要充分注意各龄组鉴证值之间的衔接。
9.9.9
经济林林木价格鉴证。经济林林木价格鉴证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营的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阶段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在选用重置成本法时应以盛产期前为重置期确定重置成本。进入盛产期后,还应根据收获年数确定调整系数(折耗系数)。
9.9.10 防护林林木价格鉴证。防护林是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护林价格鉴证包括林木的价值和生态防护效益的评定估算,林木价值鉴证一般选用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进行鉴证时必须以按防护林经营时所能获的实际经济收益为基础。生态防护效益要通过实际调查确定标准和参数。
9.9.11
特种用途林林木价格鉴证。特种用途林是以保存特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防、森林旅游、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特种用途林资产主要指能带来经济收益的风景林、实验林、母树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等。
9.9.11.1
实验林林木价格鉴证。实验林是以提供教学或科学研究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实验林价格鉴证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在采用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时,收益的预测必须在满足原经营目的条件下进行。
9.9.11.2
母树林林木价格鉴证。母树林是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母树林林木价格鉴证一般参照经济林林木价格鉴证的方法进行。在估算时应充分考虑母树林木材价值较高的特点。
9.9.11.3 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价格鉴证按照森林景观价格鉴证方法进行。
9.9.12
林地价格鉴证。林地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用于林业用途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价格鉴证是对某一时日一定面积林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林地价格鉴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现行市价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林地费用价法。
林地价格鉴证方法中,现行市价法适用于各类林地价格鉴证;林地期望价法适用于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资产的鉴证;年金资本化法适用于林地年租金相对稳定的林地价格鉴证;林地费用价法一般适用于苗圃地等林地价格鉴证。
9.9.13
森林景观价格鉴证。森林景观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光、休闲等价值的森林资源。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主要包括风景林(含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部分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等。
森林景观价格鉴证主要选择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包括年金资本化法)、重置成本法,并同时结合景区评价等级和相关设施等进行综合价格鉴证。
9.10 果树价格鉴证
9.10.1 委托果树( 坚果类、浆果类、肉果类等)价格鉴证, 委托方应提交委托书及有关资料,
委托书上应注明果树的名称、生长阶段、树龄、鉴证范围及数量、计量单位、基准日、鉴证要求等内容。
9.10.2受理委托后,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价格鉴证人员应及时对标的进行勘验, 将委托内容逐一核实,
勘验笔录应包含标的所处的生长阶段、生长状况、胸径、树龄等内容, 必要时应拍照或录像。
9.10.3果树价格鉴证方法,一般应根据委托方的鉴证要求和可以取得的资料,按果树不同的生长阶段, 选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测算。
9.10.3.1幼树期价格。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 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加栽植费用计算。
1、合理成本,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
①直接费用: 包括秧苗费、肥料费、农药费、排灌费等;
②间接费用: 包括购置农具费、折旧费、秧苗损失费(可按成活率计算);
③期间费用: 包括土地承包费、管理费、销售费、电费等。
2、工时费用,包括直接用工费用、间接用工费用。
直接用工费: 包括用工量及工费, 按种植业产品统一工价计算。
间接用工费: 包括用工量及工费, 按种植业产品统一工价计算。
9.10.3.2初果期价格。在幼树期价格计算的基础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未来三年的年平均产值来计算价格。
9.10.3.3盛果期价格。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测算,年纯收益取当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收益年限取盛果期剩余年限或可预见的合理收益年限,资本化率一般采用当地林果行业投资收益率。
若有关资料无法取得,可按当地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值,乘以该类果树的幼树期树龄来计算价格。
9.10.3.4衰果期价格。按前三年的收购价格计算年平均值,结合尚可收益年限计算。
9.10.3.5果木材价格。若果木材在当地具有普遍利用价值,果木材价值一般可按当时当地市场收购价格确定,并计入果树价格鉴证结果。
9.10.4果树结果期及产量参见“附录十六 主要果树结果期划分及产量参考表”。
9.11 古树名木价格鉴证
9.11.1古树名木,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珍贵、稀有的树木,或在历史、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9.11.2古树名木价格鉴证,一般情况下是对其损失价值进行鉴证。古树名木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局部损失。树干损失部分超过树干周长的50%或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40%以上的,视为全部损失。
9.11.3古树名木损失鉴证依据树木的基本价值、生长状况、树木级别、损失程度以及养护管理的实际投入来计算。若相关资料无法取得或无法直接测算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
9.11.4古树名木的胸径(距地面1.3米处的干径)。若胸高以下分枝或从基部萌生出幼树的,其胸径为各主枝或各萌生幼树与主干胸径之和。
9.11.5全部损失计算标准。全部损失=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基本价值)×生长势价值系数×级别价值系数×树木场所价值系数+养护管理的实际投入
9.11.5.1树种价值(基本价值)。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每厘米胸径,参照当地市政建设工程苗木预算价格,乘以古树名木的价值系数(15-20倍)。
一般树木每厘米胸径价格:
软阔6元-10元/厘米(杨、柳树6元,国槐10元)
硬阔20元-80元/厘米(柞树、橡树20元,银杏80元)
针叶50元-100元/厘米元(侧柏50元,油松60元,白皮松100元)
古树名木价值系数:软阔15,硬阔18,针叶20。
9.11.5.2生长势价值系数。生长势价值系数是指古树名木的树冠、树干饱满程度,是否有病虫害等树木生长因子的调整值。
树冠丰满、树干饱满、无病虫害、叶色浓绿、生长旺盛的古树名木定为1;
树冠过稀过窄、树干腐烂1/2以上、病虫害严重、长势差的古树名木为0.2;
生长势中等的古树名木定为0.5。
9.11.5.3 树木级别价值系数。古树名木树龄的长短体现其价值的高低。
一级古树级别价值系数定为2;
二级古树为1;
名木一律定为2;
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的古树名木定为3-4。
9.11.5.4树木场所价值系数。树木场所是指树木生长区域在地理上所处的位置。树木的生长场所分为:远效野外、乡村街道、区县城区、近郊区、市区范围、风景区及名胜古迹六类。其场所价值系数分别为:
远郊野外1.5,乡村街道2.0,区县城区2.5,近郊区3.0,市区范围3.5,风景区及名胜古迹5.0。
9.11.6部分损失鉴证。局部损伤的情况多发生在根部、树干及树冠。如建设工程断根、伤枝,交通事故伤害树干等。损失数额=古树名木总价值×N%,其计算标准见下表:
受伤部分占树干周长的% 价值降低% 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的% 价值降低%
20至少20 20至少30
2540 2540
3060 3060
4080 3580
50100 40100
9.12 珠宝首饰价格鉴证
9.12.1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以及用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制成的佩戴饰品、工艺装饰品和艺术收藏品。
珠宝玉石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和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的统称,简称宝石。
9.12.2
委托方对委托鉴证的珠宝首饰,应提交价格鉴证委托书及珠宝品质鉴证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书中应载明珠宝首饰的具体名称、品质、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等级)、计量单位、购买时间、购买价格、基准日及价格鉴证要求等内容。
9.12.3价格鉴证人员在珠宝首饰价格鉴证业务中,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珠宝鉴证资格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9.12.4 价格鉴证人员进行珠宝首饰价格鉴证,应当收集、分析与鉴证对象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1)价格鉴证对象目前和历史状况。如果来源或历史能够增加鉴证对象的价值,需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
(2)价格鉴证对象以往的估价及交易情况,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估价及交易情况;
(3)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及其前景;
(4)可能影响鉴证对象价值的特征。如类型、款式、规格、物理状况、组成材料、品质级别、设计制作者、制作工艺、产地、出处、制作年代、风格、替代性、恢复性、稀有性、流行性、实用性、流通性等;
(5)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9.12.5 价格鉴证人员进行珠宝首饰价格鉴证业务,应当根据珠宝首饰的特性,确定珠宝首饰价值的构成特征和独特之处,并应恰当描述珠宝首饰。
对价格鉴证对象的描述包括写实性描述和解释性描述,分别描述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并根据鉴证对象的特点,突出描述重点。
9.12.6
珠宝首饰价格鉴证及品质分级,应采用国家颁布的鉴证和品质分级标准。如果没有国家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常用的分级标准,并在价格鉴证报告中明确说明。
9.12.7价格鉴证人员应当根据珠宝首饰的特性、鉴证目的、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适当选择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或专家咨询法。
9.12.8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收集鉴证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2) 确定若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
(3) 对鉴证对象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调整;
(4)
确定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恰当市场,根据鉴证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对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9.12.9 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对用于价格鉴证对象重置成本的数据进行分析,考虑材料成本、制作成本、其他费用以及制造者的合理利润,合理确定完全重置成本;
(2)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珠宝首饰价格鉴证通常不考虑功能性贬值。
9.12.10 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珠宝首饰除用于租赁、展示等经营活动并具有收益能力外,一般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鉴证;
(2)对用于测算收益和支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3)对用于测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
(4)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鉴证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9.12.11珠宝玉石价格鉴证,一般中、低档珠宝玉石宜采用市场比较法鉴证;市场无销售或高档、贵重珠宝玉石宜采用专家咨询法鉴证。
9.12.12钻石价格鉴证。首先应参照中国国家钻石分级标准(GB/T16554-1996)对钻石的4C进行分级给予评价,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品质鉴定,然后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其价值。
9.12.13有色宝石价格鉴证。有色宝石是指除钻石、玉石及珍珠等有机宝石以外的宝石。首先应按照4C标准分级,
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品质鉴定。其价格主要根据品质情况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影响其价值的主要因素有:品质等级、稀有性、产地、市场需求等。
9.12.14珍珠价格鉴证。珍珠分为天然珍珠和养殖珍珠(
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其品质等级依据其颜色、光泽、重量、大小、形状、光洁度、珍珠层厚度、珍珠的搭配及是否经过处理等因素进行划分,
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品质鉴定,然后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其价值。
9.12.15玉石价格鉴证。玉石包括:
翠、玉、晶、石四小类,按照用途可分为玉器、玉石首饰。玉石价格应根据其等级、制作工艺、雕刻题材等因素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9.12.16 黄金、铂金价格鉴证。按鉴证基准日当地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没有交易的也可使用专家咨询法。黄金原料(金胚)
按基准日黄金交易所的平均价格计算。金条(小黄鱼) 按国家指定的有黄金收购资格的部门收购价格计算。
9.12.16.1黄金按黄金含量分为纯金、千足金、足金、18K金、14K金等。在鉴证黄金饰品时可将其折算为千足金,
以千足金为计算标准,并采用以下公式进行测算:
鉴证价格= 每克千足金的市场价格×重量×含金百分比
9.12.16.2 铂金按含纯铂金量分为PT990 、PT950 、PT900,其中以PT990含纯铂金最高。鉴证价格=每克金重置价格×重量
9.12.16.3 金饰品价格,还应考虑基准日市场上加工工艺、费用等因素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9.13 土地、房地产价格鉴证
9.13.1 进行土地、房地产价格鉴证,应遵循《价格法》、《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土地、房地产的现行政策和相关规定。
9.13.2
土地、房地产价格鉴证的具体测算方法和要求,应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有关文书制作要求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9.13.3 房屋(构筑物)成新率评定以及经济寿命可参考“附录十四 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及成新率评定参考表”。
9.14 损坏物价格鉴证
9.14.1
损坏物价格鉴证,是对因故受到侵害的财产的损失价值进行价格鉴证。若委托方没有明确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即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自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委托书中应包含损失价值具体含义的明确描述。
9.14.2 事故损坏物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其损坏程度按以下原则测算:
(1)修复为主、更换为辅;
(2)修复应能使外观、使用寿命及主要性能恢复接近事故前的状况;
(3)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质量应对等。
9.14.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全损进行测算:
(1)残余价值不足损坏前自身价值20%,或修复费用超过损坏前自身价值80%或超过重置价50%的残损物品(均不含附加费用);
(2)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核心部分或主件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又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3)食品、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主管部门鉴证,对人体健康和禽畜饲养有害,又不能改作其他用途的;
(4)使用残损物品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的;
(5)技术上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的其他情形。
9.14.4
对全损或已完全丧失原定使用价值,但尚能改做其他用途(或回收)的残损物品,根据其损坏前价值扣除残余价值或拍卖价格确定损失。对食品、药品应依据主管部门的质量鉴定结论。
9.14.5 损坏物经加工、整理、修配后对使用或销售仍有影响的,除确定合理修复费用外,还应根据委托方鉴证目的要求,计算合理贬值。
9.14.6损坏物贬值的确定。损坏物品贬值一般根据其使用价值、商销影响或拍卖结果等因素,确定实际损失程度和贬值率。可参考以下原则进行:
(1)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份等计价的残损物品,根据其检测或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例,结合使用和商销的影响进行贬值测算。
(2)机械、电器、仪器、仪表、设备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和使用寿命的缩短确定其贬值率。
(3)日用消费品的残损,以正常、受损销售价格的差异程度确定贬值率。
(4)贬值率一般不超过受损前正常价值的30%。
10 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及复核裁定
10.1补充鉴证
10.1.1委托方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后,若发现原委托有遗漏或因出现新的证据材料等其他情况发生,需要对价格鉴证结论进行补充、修正时,可委托原鉴证机构进行补充鉴证。如果有必要,也可撤销原委托,然后按正常委托程序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10.1.2补充鉴证应由原委托方出具补充鉴证委托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10.1.3补充价格鉴证一般由原价格鉴证人员完成,亦可安排其他价格鉴证人员。
10.2 重新鉴证
10.2.1委托方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委托原鉴证机构重新鉴证,并书面提出异议内容及理由。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原鉴证机构应予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鉴证。
涉案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证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委托机关提交异议书阐明理由和依据,由委托机关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证。
10.2.2 原价格鉴证机构受理重新鉴证委托后, 应重新安排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重新鉴证。原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
10.2.3
重新鉴证人员应根据委托方提交的异议内容,对原鉴证过程、鉴证结果进行核查。核查原结论依据事实是否清楚、履行程序是否正确、选用方法是否适当、数据计算是否有误,
有无更正必要。
10.2.4重新鉴证结论书应包含对异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10.3复核裁定
10.3.1委托方对原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其上一级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要求。
涉案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要求复核裁定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委托机关提交异议书阐明理由和依据,由委托机关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复核裁定。
10.3.2 复核裁定委托书应包括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据,资料收集、取证过程要述。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10.3.3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可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对辖区内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复核裁定。
10.3.4
凡价格鉴证机构已出具价格鉴证结论的项目(标的),无论委托方以重新鉴证还是以复核裁定委托具有复核裁定权的上级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均应按复核裁定程序进行受理。
10.3.5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接到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 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基本情况, 并排除不能受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的情况后,
即可接受委托, 进入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程序。
10.3.6 复核裁定机构遇有下列情况,可不接受复核裁定委托:
(1)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2)司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
(3)案件当事人自行委托的;
(4)复核裁定委托与原委托,在鉴证目的、鉴证范围、基准日、价值类型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对价格鉴证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有差异的;
(5)同一刑事案件,不同司法机关委托鉴证的目的、范围、基准日、价值类型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差异,价格鉴证机构难于判别,司法机关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6)提出复核裁定时,价格鉴证标的物质形态发生较大变化或灭失,委托方又无法明确鉴证标的于基准日具体状态的;
(7)委托方要求对原鉴证结论书(报告)中的非价格因素(如标的范围、数量、质量等)进行复核裁定的;
(8)上级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行政区域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的。
10.3.7 接受复核裁定委托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 应及时通知原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鉴证机构, 并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原结论书及鉴证技术报告。
10.3.8
复核裁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及时组织价格鉴证人员对鉴证标的进行复核裁定,其中至少应有一名鉴证人员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经审查符合复核裁定受理条件的应于受理后15
日内完成复核裁定。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10.3.9 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 须向委托方出具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 并同时抄送原价格鉴证机构。
10.3.10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
(2) 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理由;
(3) 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
(4) 复核裁定结论。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应由一名以上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工作人员签章并加盖复核裁定机构印章。
10.3.11除刑事案件价格复核裁定结果按复核裁定过程测算的实际数额确定外,复核裁定机构根据复核裁定工作人员鉴证结果,
对原鉴证结论可作出“维持原结论”、“部分维持”或“完全变更”的决定。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一般可参考以下标准进行:
(1) 原鉴证程序、方法正确, 计算因方法、参数选取差异, 使复核裁定结论与原价格鉴证结论标的价值差额在10%(含10%)以内的,
可作出维持原结论的决定。
(2) 原鉴证程序、方法正确, 计算因方法、参数选取差异, 使复核裁定结论与原价格鉴证结论的价格差额在10% 以上,
可作出部分维持原结论的决定,并对原鉴证结论进行相应修正。
(3) 原鉴证程序、方法错误,计算有误, 可作出完全变更决定,并按实际出具复核裁定结论。
10.3.12 国家法律法规对价格复核裁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价格鉴证结论书
11.1
价格鉴证结论书,是价格鉴证机构在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鉴证过程及结果的书面报告。根据委托机关的不同,价格鉴证结论书可分为《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及《山东省价格认证结论书》。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用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联合监制(样式见附件一)。凡国家机关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均须使用此文书。
《山东省价格认证结论书》用于非涉案标的价格鉴证项目,由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具体鉴证项目需要,参照《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有关内容自行制作。
11.2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包括下列部分:
(1)封面;
(2)目录;
(3)价格鉴证结论摘要;
(4)价格鉴证结果报告;
(5)附件。
11.3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1) 价格鉴证项目名称;
(2) 委托单位名称;
(3) 价格鉴证机构名称、法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4) 价格鉴证标的物;
(5) 价格鉴证目的;
(6) 价格鉴证时点(基准日期);
(7) 价值定义;
(8) 价格鉴证依据;
(9) 价格鉴证原则;
(10) 价格鉴证方法;
(11) 价格鉴证查勘和测算过程;
(12) 价格鉴证结果;
(13) 价格鉴证特别事项说明
(14) 价格鉴证作业日期;
(15) 价格鉴证机构全称、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16) 参与价格鉴证的人员名单,有签字权的价格鉴证人员签名或盖章;
(17)
附件。应包括委托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和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必要时应附价格鉴证标的的权属证明,价格鉴证中引用的重要文件资料,反映标的物位置、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等。
11.4
价格鉴证结果报告中应充分描述说明价格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的状况,包括价格鉴证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无法明确的事项应在限制条件中予以表述。
11.5 价格鉴证特别事项说明
说明在鉴证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鉴证结论,但非鉴证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测算的有关事项。应提示使用者注意特别事项对鉴证结论的影响,还应揭示鉴证人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示报告使用者注意特别事项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2)价格鉴证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①写明委托人提供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②写明是否考虑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响;
③写明是否考虑了特殊交易方式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④其他假设和限制条件。
(3) 声明:
① 说明委托方应为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 价格鉴证报告中价格鉴证人员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③ 价格鉴证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价格鉴证人员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价格鉴证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④ 价格鉴证人员与价格鉴证对象没有(或有已载明的)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或有已载明的)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⑤ 价格鉴证人员是依照《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价格鉴证报告。
⑥ 价格鉴证人员已(或没有)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应列出对价格鉴证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的价格鉴证人员。
⑦ 没有人对价格鉴证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若有例外,应说明提供重要专业帮助者的姓名 )。
⑧ 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11.6价格鉴证结论书摘要及报告应由有签字权的价格鉴证人员签字,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摘要及报告须有注册价格鉴证师或复核裁定员签字(盖章)。
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字的人员和加盖印章的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内容负责。
11.7 价格鉴证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
(1) 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价格鉴证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2) 公正性和客观性: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影响价格鉴证对象价格或价值的因素进行客观的介绍、分析和评论,作出的结论应有充分的依据;
(3)
准确性:用语应力求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明,并描述其对价格鉴证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4)
概括性:应用简洁的文字对价格鉴证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对获得的大量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情本质特征的资料来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11.8价格鉴证报告制作要求。价格鉴证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纸张大小应采用A4纸规格。
12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及档案
12.1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
12.1.1 鉴证工作底稿是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过程中形成的鉴证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是价格鉴证人员形成鉴证结论书(报告)的依据。
12.1.2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证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证标的状况、鉴证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资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1)价格鉴证委托书及有关补充说明;
(2)价格鉴证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组织安排、鉴证起止时间、鉴证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3)现场查勘记录、各类专项调查记录等;
(4)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或质量鉴证结论、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
(5)价格鉴证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等;
(6)对价格鉴证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7)价格鉴证分析测算说明、调整说明和重要事项说明;
(8)价格鉴证结论书初稿;
(9)鉴证工作小结或说明;
(10)价格鉴证机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人代表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11)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或收集人签字。
12.1.3价格鉴证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进行价格鉴证的鉴证机构。非内部管理和复核工作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价格鉴证工作底稿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12.1.4鉴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归入价格鉴证档案之中,以确保鉴证工作底稿的安全、完整。
12.2 价格鉴证档案管理
12.2.1
价格鉴证档案,是价格鉴证机构在鉴证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与鉴证业务相关、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包括委托书、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送达回证、工作底稿等。
12.2.2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建立鉴证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案卷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严格程序,依法管理;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科学编目,方便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护。
12.2.3价格鉴证卷宗应按鉴证项目一案一卷分别立卷,由卷宗封皮、卷内目录、鉴证资料、卷内备考表等组成。卷内资料应按一定顺序排列并编码。
12.2.4鉴证工作结束后,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在价格鉴证结论书完成后一个月内立卷、归档。
12.2.5 价格鉴证案卷及卷内文书的保管期限应区分不同情况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短期保存。
12.2.6
价格鉴证档案是价格鉴证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证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证主管机关检查、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之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了解鉴证情况,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进行查阅。查阅档案时,涉及有关当事方机密时,查阅人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12.2.7
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卷宗,应取出其中需长期保存或永久保存的文书资料归档,其他部分按规定办理销毁手续。对销毁的卷宗材料,须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永久保存。
12.2.8 价格鉴证机构的鉴证档案管理应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3 价格鉴证职业道德
13.1 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作任何虚伪的价格鉴证,应做到公正、客观、诚实。
13.2 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应保持价格鉴证的独立性,必须回避与自己、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价格鉴证业务。
13.3 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若感到自己的专业能力所限而难以对委托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时,不应接受该项价格鉴证委托。
13.4 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漏给他人。
13.5 价格鉴证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鉴证收费办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鉴证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的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
13.6
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将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不得以价格鉴证者身份在非自己价格鉴证的价格鉴证结论、报告上签名、盖章。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3.规范附录中的有关数据,属国家规定的采用“标准”或“强制报废”字样,其他不属国家规定标准、仅供价格鉴证人员参考使用的均表示为“参考”字样。
附录一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样式
附录二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样式
(文字报告样张)
(标题:)XXX价格鉴定(认证)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说明委托单位的全称)
二、价格鉴定标的
(概要说明价格鉴定标的状况)
三、价格鉴定目的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目的和应用方向)
四、价格鉴定基准日期
(说明所鉴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对应的年月日)
五、价格定义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采用的价值标准或价值内涵)
六、价格鉴定依据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鉴证机构掌握和收集的有关资料)
七、价格鉴定原则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遵循的价格鉴证原则)
八、价格鉴定方法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思路和采用的方法)
九、价格鉴定过程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调查、勘验、测算及分析的主要过程。对于复杂鉴定标的的鉴定,应另制作技术报告入档)
十、价格鉴定结果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最终结果,以人民币价格表示,并应分别说明总价和单价,附大写金额)
十一、价格鉴定的假设和限定条件
(说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是客观、真实的;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假设前提,未经调查确认或无法调查确认的资料数据,价格鉴定中未考虑的因素和一些特殊处理及其可能的影响,本价格鉴定报告使用的限定条件)
十二、价格鉴定声明
1 我们在本价格鉴定结论书(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2 本价格鉴定结论书(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价格鉴定结果报告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 我们与本价格鉴定报告中的价格鉴定标的没有(或有已载明的)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或有已载明的)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 我们依照《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价格鉴定结论书(报告);
5
我们对本价格鉴定结论书(报告)中的价格鉴定标的进行了(实地)查勘(应说明哪些价格鉴证人员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了实地查勘。若没有对鉴定标的进行查勘,需说明原因);
6 (说明是否有人对本价格鉴定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7
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价格鉴证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机关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8 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委托机关可于鉴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有复核权的上级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
9(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十三、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起止年月日)
十四、价格鉴证机构
(机构全称、法定代表人及机构资质)
十五、价格鉴证人员
(所有参加本次价格鉴定的人员姓名、资格或职称,并由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章)
(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一般只用于内部存档)
(标题:)XXX价格鉴证技术报告
(1)价格鉴证标的状况详细描述
(2)个别因素分析(详细说明、分析价格鉴证对象的个别因素)
(3)区域因素分析(详细说明、分析价格鉴证对象的区域因素)
(4)市场背景分析(详细说明、分析类似物品的市场状况,包括过去、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
(5)价格鉴证方法选用(详细说明价格鉴证的思路和采用的方法及其理由)
(6)价格鉴证测算过程(详细说明测算过程,参数确定等)
(7)价格鉴证结果确定(详细说明价格鉴证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
(8)附件
附录三 常见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序号 项 目 年限(年)
1动力设备、传导设备、非生产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8
2复印机、文字处理机、打字设备、电视机、电子计算机及系统设备、传真机、电话机、移动无线电话机 5
3运输设备,机械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通用测试仪器设备,工业炉窖,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等通用设备 10
4电力工业专用输电线路 32
5电力工业专用配电线路 15
6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8
7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自来水、燃气设备 20
8运输用飞机 10
9专用运钞车 7
10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 10
11港口装卸机械及设备、运输船舶及辅助船舶、铁路机车车辆和通讯线路 16
12铁路通信信号设备、通信导航设备、邮电通信电信机械及电源设备 7
13邮电通信线路、邮政机械设备 10
14集装箱 7
15供电系统设备、供热系统设备、中央空调设备 18
16电梯、自动扶梯 10
17消防安全设施 6
18经营柜台、货架 4
19酱醋类腐蚀性严重的加工设备及器具、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烘干设备、油池、油罐 8
20音响设备、电冰箱、空调器 5
21化纤地毯、混织地毯 3
22纯毛地毯 8
23办公用家具设备 15
24洗涤设备、厨房用具设备、营业用家具设备、游乐场设备、健身房设备 8
25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谷物联合收获机、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粮食处理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农机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12
26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皮带螺旋运输机械、土方铲运机械、钢筋及混凝土机械 10
27单转电动起重机、内燃凿岩机、风动凿岩机、电动凿岩机、等离子切割机、磁力氧气切割机、混凝土输送泵 5
28材料试验设备、测定仪器、计量仪器、探伤仪器、测绘仪器 8
29编采设备、专业用录音设备、组合音像设备、盒式音带加工设备、录像设备、生产用复印设备、激光照排设备、远程数据传输设备 6
30唱机生产设备、电子分色设备、电影制片设备、电影放映机、幻灯机、照相机、相片冲印设备、闭路电视播放设备、安全监控设备 10
31唱片加工设备、印刷设备 12
32乐器
钢琴 16
电子乐器 7
其他乐器 8
*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整理。
附录四 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设备分类
年限
(年) 设备分类
年限
(年)
一、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1、炼钢设备
平炉
电炉
转炉
特种冶炼设备
连铸机
制氧机
其它炼钢专用设备
2、炼铁及铸管设备
高炉、电炉
铸管设备
烧结机
其它炼铁及铸造管专用设备
3、钢压延加工设备
初轧机
开坯机
大中型轧机
小型轧机(直径350以下)
冷轧机
拉伸机
挤压机
其它热轧机
轧钢加热炉
酸洗设备
其它钢压延加工专用设备
4、铁合金冶炼设备
铁合金高炉
铁合金电炉
矾碴转炉
其它铁合金冶炼专用设备
5、洗煤焦化设备
焦化产品精制设备
机械化焦炉
煤气净化设备
接触转化塔
其它洗煤焦化专用设备
6、炭素制品设备
原材料粉碎设备
成型挤压机
加工设备
除尘装置
烟气回收装置
18
16
15
18
16
18
18
18
18
15
18
16
16
16
15
18
16
15
16
12
10
18
16
20
16
16
16
18
16
12
16
18
18
16
12
15炭素窑炉
其它炭素制品专用设备
7、耐火材料设备
破碎设备
磨擦压砖机
隧道窑:超高温
高中温
耐火纤维喷吹炉
其它耐火材料专用设备
8、有色冶炼设备
电炉
反射炉、转炉
其它冶炼专用设备
9、有色加工设备
冷轧机
热轧机
开坯机
拉伸机
挤压机
各类酸洗设备
其它有色加工专用设备
10、冶金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二、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1、水轮发电机组
2、汽轮发电机组
3、内燃发电机组
4、铁塔、水泥杆
5、电缆、木杆线路
6、变电设备
7、配电设备
三、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1、生产标准件加工设备
2、电焊条加工专用设备
3、汽车、拖拉机、内燃机加工专用设备
4、电线电缆加工专用设备
5、电器绝缘材料加工专用设备
6、轴承材料加工专用设备
7、液压件、气压件加工专用设备
8、汽轮机、电机加工专用设备
9、矿山机械加工专用设备
10、冷冻机、石油化工机械、阀门加工专用设备 13
20
16
15
10
15
14
16
16
15
18
16
16
16
15
10
18
20
32
23
25
40
30
25
20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设备分类
年限
(年) 设备分类
年限(年)
11、食品、造纸、印刷、塑料、橡胶、制药机构加工用设备
12、生产锅炉电站辅机
13、专业生产切削工具专用设备
14、机床加工专业设备
其中:组合机床
数控加工机床
磨加工机床
镗铣加工机床
15、生产纺织机械专用设备
16、机械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四、石油、化工工业专用设备
1、原油加工
蒸馏设备
裂化设备
加氢设备
焦化设备
脱蜡设备
沥青装置
页岩油矿装置
页岩原油装置
轻质油装置
重整设备(铂重整、芳烃油)提、对二甲茎装置
2、乙烯、丙烯
其中:小型、炭钢设备
乙烯、丙烯裂解炉
裂解器压缩机
聚乙烯醇
空分装置
乙醛、氰化钠装置
丙烯睛装置
醋酸装置
高压聚乙烯装置
硫氰酸钠装置
对二甲苯、睛纶聚合装置
对甲二苯氧化酯化装置
3、合成氨(中型)
其中:煤气炉
氢氮压缩机
合成氨合成
合成氨(小型)
其中:煤气炉
氢氮压缩机
合成氨合成
4、化肥尿素
其中:二氧化碳压缩机
15
13
14
12
12
12
12
14
16
18
18
18
18
18
15
15
18
18
15
12
18
15
18
15
12
12
12
13
12
18
15
18
16
20
18
14
12
16
14
18
205、硫酸
其中:焙烧炉
接触塔
转化器
6、氯磷酸设备
7、甲醇
8、烧碱
其中:整流器
电解槽
蒸发器(不包括敞口平锅)
围碱锅
9、纯碱
其中:炭化塔
锻烧炉
10、电石
其中:电炉变压器
电石炉
11、硝酸
12、铬酸、电解双氧水、水合
13、草酸、硝酸盐、硫酸盐
14、磷酸、三氧化磷、氢氟酸及其衍生产品
15、阳离子、还原、活性染料
16、苯酚、苯酐、乙萘酚
17、酞菁染料、氯醌
18、染料中间体
19、醋酸丁酯、增塑剂、有机玻璃、磁粉
20、离子交换、环氧树酯、有机硅
21氯乙酸、羧、甲基纤维素、硬酯酸
22、醇酸、合成树酯、氧化铁
23、试剂生产装置
24、橡胶加工设备
其中:三、四棍压延机
25、轧胶生产设备
26、石油、化工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五、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1、抗菌素设备
其中:发酵罐(不锈钢)
发酵罐(碳钢)
2、医药合成设备
3、西药制剂设备(水、粉针)
4、西药制片设备
5、中成药专用设备
6、生产医疗器械专用设备
7、医药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8
10
10
10
8
16
10
15
10
12
10
10
12
15
17
18
14
8
12
10
11
12
12
12
12
12
11
11
12
12
12
18
12
20
10
20
10
10
14
14
12
14
20
设备分类 年限(年) 设备分类 年限(年)
六、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l、半导体器件加工专用设备
2、电真空器件加工专用设备
3、电子器件水汽净化设备
4、专用电子测试仪器设备
5、电子元件专用设备
6、光学材料加工专用设备
7、电子仪表加工专用设备
8、电子仪表零件加工专用设备
9、仪表电讯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七、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1、水泥
其中:回转窑
立窑
2、玻璃
其中:玻璃纤维
3、砖瓦、陶瓷
其中:轮窑、隧道窑
土窑
4、石灰
其中:石灰窑
5、石英玻璃生产设备
6、油毡生产设备
7、建材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八、纺织工业专用设备
1、棉纺前纺设备
2、棉纺精纺设备
3、棉纺加工设备
4、织造设备
5、纺织空调设备
6、染整设备
7、毛纺后纺设备
8、毛纺前纺设备
9、毛纺毛织机设备
10、毛纺羊毛衫设备
11、丝织设备
其中:喷水织机
12、针织设备
13、内衣设备
14、线带设备
15、人造纤维设备
16、合成纤维设备
其中:湿法纺
17、缫丝设备
18、纺织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九、轻工业专用设备
1、造纸
10
12
12
6
12
12
12
14
14
15
15
12
15
13
14
13
8
14
12
12
12
15
16
16
17
16
16
10
16
16
16
16
16
12
16
17
17
12
14
12
14
18备料、蒸煮设备
漂白、打浆设备
造纸设备
切割、复卷、完成设备
碱回收装置
2、木材
木工机械、人造板流水线
其中:纤维板设备
干烘机
3、缝纫机专用设备
4、自行车专用设备
其中:电镀自动线
5、钟、表专用设备
其中:自动精密车床
6、制皂专用设备
其中:皂化设备
7、食品专用设备(糖果、饼干、罐头、卷烟)
8、印刷、照相设备
9、香精、香料合成设备
10、制笔专用设备
11、皮鞋、皮件制品专用设备
12、合成革制品专用设备
13、塑料制品专用设备
其中:压延、注射设备
挤出、层压及压力机设备
14、日用铝制品专用设备
15、服装制作专用设备
其中:缝纫机
16、制革专用设备
其中:制革准备机械
制革湿操作机械
17、日用化工专用设备
18、制盐
井矿盐及化工专用设备
海、湖盐专用设备
十、矿山专用设备
1、挖掘机
2、准轨电机车
3、装载机
4、磨矿设备
5、矿井提升卷扬机
6、潜孔钻、牙轮钻
7、破碎设备
8、坑下铲运机
9、矿山其它专用设备 18
16
18
16
16
18
12
14
14
14
12
14
12
14
10
16
16
13
14
13
13
14
18
14
14
14
10
12
14
12
18
10
11
15
18
10
15
20
12
15
10
20
附录五 机器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
运输方式
费用类别 FOB海运 FOB空运 备注
远洋 近洋
货价 1.001.001.00
运费 0.01-0.050.005-0.03按实际收
保险费 0.0030.0030.006陆运为0.004
外贸手续费 0.0065-0.0150.0065-0.0150.0065-0.015按CIF价计
银行财务费 0.004-0.0050.004-0.0050.004-0.005按CIF价计
一、进口机器设备海运及外贸、银行手续费参考表
注:保险金额通常以货价的110%计算.
FOB价--离岸价 CIF价--到岸价
FOB价=出厂货价+包装费+运到交货口岸的运杂费
CIF价=FOB价+海运费+海运保险费
二、机器设备国内运杂费率参考指标(占设备基价%)
序号 地区分类 设备所在地 运杂费率(%)
1 当地采购 0.5-2
2一类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上海、浙江、安徽、辽宁或邻近地区采购 1-4
3二类 湖南、湖北、福建、江西、广东、河南、陕西、四川、重庆、吉林、黑龙江、甘肃 2-5
4三类 广西、贵州、青海、宁夏、内蒙古 2-6
5四类 云南、新疆 2-7
注:1.根据设备单价的大小及其体积重量及所处地区交通条件选定具体费率.单价高、体积小、重量轻、交通方便地区的取低值,反之取高值.
2.进口设备一般价格较贵,到岸后的国内运杂费率通常不取高值.
3.特殊情况或用空运等可按实估算.
三、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占设备基价%)
序号 设备类型 费率(%) 序号 设备类型 费率(%)
1轻型通用设备 0.5-114电梯 10—16
2一般机加工设备 0.5-215变、配电设备 8-15
3大型机加工设备 1—416电气设备 6-12
4数控机床和精密加工机床 2-417气体压缩机 8-14
5铸造设备 3—618电话总机 10-15
6锻造、冲压设备 4—819检测、试验设备 1-4
7起重设备 4—1020快装锅炉(以锅炉主机价计算) 15-20
8焊接、切割设备 0.5—221蒸汽锅炉(10吨/时及以下)(以锅炉主机价计算) 35-45
9泵站设备 8-1522蒸汽锅炉(20吨/时及以下)(以锅炉主机价计算) 30-40
10制冷、通风设备 8-1223热水锅炉 25-30
11集中空调设备 5—824电镀、镀装设备 5—12
12冷却塔 8-1225热处理设备 2-5
13工业炉窑及冶炼设备 10-2026化工工业专用设备 6—15
注:1.专用生产线或成套设备试生产过程费用未包括在内;
2.设备基础费用另加;
3.锅炉安装包括砌炉、炉体保温等工程。
附录六 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一、一般机器设备成新率确定参考表
状况分类 实际状况说明 成新率(%)
全新 未启封,启封后未安装或安装后未使用。 95-100
尚新 已经使用,运转正常,不必更换配件,无需修理。 85-94
良好 已使用一年以上或经过第一次大修恢复原设计性能的设备,在用状态良好。 65-84
一般
已使用二年以上或大修后使用一段时间的设备,在用状态一般,可以安全使用,但明显陈旧,使用故障较多,应更换多一些零配件方可达到“良好”程度。
40-64
能用 能够使用,但需要更新许多零配件。 20-39
很差 不能使用,需经大修理更新零件后方可使用。 10-19
废品
性能严重劣化,目前已不能正常使用或停用,技术上难以修复,经济修复效益不佳,即将报废。以及已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或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
9以下
注:根据各类设备设定的成新率范围,按查勘结果、综合分析,分别取上限值、中值、下限值。
二、旧机动车成新率确定参考表
状况分类 实际状况说明 成新率
(%)
使用不久 刚使用不久,行驶里程在3-5万KM,运行状态正常。 100-90
较新车 使用一年以上,一般没有经过大修,故障率低,在用状态良好。 89-65
旧车 使用4-5年,发动机或整车经过大修,原设计性能基本恢复,在用状态良好,外观中度受损,恢复良好。 64-40
老旧车
使用5-8年,发动机或整车经过二次大修,动力性能、经济性能、工作可靠性能都有所下降,外观油漆脱落受损、金属件锈蚀程度明显,维修费用、使用费用明显上升。车辆能通过年检,在用状态一般或较差。
39-15
待报废车
基本达到或达到使用年限,通过年检,但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下降,燃料费、维修费、大修费用增长速度快,排放污染和噪声污染达到极限。
15以下
附录七 机动车辆价值权重系数参考表
序号 部件 轿车 客车 货车
1发动机及离合器总成 252825
2变速器及传动轴总成 19615
3前桥及转向器前悬总成 5715
4后桥及后悬架总成 5615
5制动系统 355
6车架总成 056
7电动仪表系统 635
8车身总成 28289
9轮胎 335
10空调系统 690
附录八 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强制报废标准
车辆种类 序号 车辆类型 使用年限? ????(年) 使用里程(万公里) 最长延用年限(年)
汽
车 1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10405
2带拖挂载货汽车(全挂汽车列车) 8404
3轻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6吨) 10405
4微型载货汽车 8300
5矿山作业专用车 8304
6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45根据实际检验情况
7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1550根据实际检验情况
8旅游载客汽车及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5010
919座以下出租汽车 8500
10营运载客汽车 10504
11其他车辆 10455
农用运输车 9三轮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6— 3
10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9253
摩托车 11两轮、轻便三轮、边三轮 8-1083
12正三轮 7-983
备注
13延缓报废汽车的检验次数: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4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
14右置方向盘汽车,自2000年9月1日后禁止上路行驶。
15摩托车报废标准执行时间为2002年10月1日。此前已达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在此后的12个月内报废。
附录九 拖拉机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大中型拖拉机(14.71-73.5千瓦) 6—10年
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 4—7年
拖拉机行驶里程损耗折旧参考数为15000-20000公里/年
附录十 船舶强制报废标准
一、运输船舶船龄标准
船舶类型 划分标准 购置外国籍船龄
(年)特别定期检验船龄
(年)强制报废船龄
(年)
海
船 一类 船龄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 10年以上 1825
二类 船龄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 10年以上 2430
三类 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 油船、化学品船15年以下液化气船12年以下 2631
四类 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18年以上 2833
五类 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20年以上 2934
河
船 一类 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 10年以上 1825
二类 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 10年以上 2430
三类 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16年以上 2631
四类 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18年以上 2833
五类 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 20年以上
2935
备? 注 1、标准执行时间:一类、二类海船、河船于2001年5月1日执行,其他船舶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2、老旧运输船舶经过改建,与改建前不属同一船舶类型的,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适用于改建后老旧运输船舶类型的规定。
3、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运输船舶,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渔业船舶报废标准
船舶类型 划分标准 强制报废船龄
(年)
海洋钢质捕捞渔船 船长小于24米 16
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的 20
船长大于等于45米小于60米 26
船长大于等于60米 30
海洋木质捕捞渔船 船长小于12米 13
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 18
船长大于等于24米 20
海洋玻璃钢捕捞渔船 30
海洋钢丝网水泥捕捞渔船 20
其他海洋渔业船舶 海洋渔业养殖船 15
海洋渔业油船 26
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 29
海洋渔业科研、教学和执法船 30
内陆水域渔业船舶 报废船龄在上述同材质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船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
备? 注
1、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延期报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2、船长,系指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登记长度
附录十一 部分畜牧产品及观赏动物经济寿命参考表
名称 参考年限(年)
1、牛 奶牛 3-12
役牛 3-12
种公牛 3-8
菜牛 1.5-5
2、马 基础母马 3-15
种公马 4-12
役马 3-20
3、羊 基础母羊 1.5-4
种公羊 1.5-5
菜羊 0.8-4
4、犬 12 年左右
5、猫 10 年左右
6、金鱼 5-6
7、鸟
(人工饲养条件) 小型鸟类 15
中型鸟类 30
大型鸟类 30-60
8、幼畜、育成畜划分 牛犊 12个月
育成牛 12-24个月
羔羊 12个月
育成羊 12-18个月
9、观赏动物划分 仔狗 1.5 个月内
幼狗 1.5-8 个月
成狗 8 个月以上
幼猫 3 个月内
小猫 3-6 个月
成年猫 6 个月--6 年
老猫 6 年以上
附录十二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参考标准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名称 元/只 名称 元/只
蜂猴(所有种) 300马来熊 2000
熊猴 1000大熊猫 100000
台湾猴 2000紫貂 500
豚尾猴 1000貂熊 1000
叶猴(所有种) 5000熊狸 1000
金丝猴(所有种) 50000云豹 3000
长臂猿(所有种) 8000豹 6000
虎 48000高鼻羚羊 6000
雪豹 10000扭角羚 30000
亚洲象 50000台湾鬣羚 2000
蒙古野驴 5000赤班羚 2000
西藏野驴 5000塔尔羊 2000
野马 60000北山羊 1000
野骆驼 50000河狸 3000
鼷鹿 500短尾信天翁 900
黑鹿 2000白腹军舰鸟 900
白唇鹿 2000白鹳 1000
坡鹿 6000黑鹳 2000
梅花鹿 3000朱鹮 10000
豚鹿 3000中华秋沙鸭 10000
麋鹿 6000金雕 1000
野牛 6000白肩雕 1000
野牦牛 6000玉带海雕 2000
普氏原羚 3000白尾海雕 2000
藏羚 2000虎头海雕 2000
拟兀鹫 900孔雀雉 2000
胡兀鹫 900绿孔雀 1000
细嘴松鸡 500黑颈鹤 6000
斑尾榛鸡 500白头鹤 2000
雉鹑 400丹顶鹤 2000
四川山鹧鸪 400白鹤 3000
海南山鹧鸪 400赤颈鹤 6000
黑头角雉 1000鸨(所有种) 3000
红胸角雉 1000遗鸥 1000
灰腹角雉 1000四爪陆龟 2000
黄腹角雉 1000鳄蜥 3000
虹雉(所有种) 2000巨蜥 900
褐马鸡 2000蟒 900
蓝鹇 2000扬子鳄 3000
黑颈长尾雉 2000中华跫蠊 900
白颈长尾雉 2000金斑啄凤蝶 900
黑长尾雉 2000
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名称 元/只 名称 元/只
鲣鸟(所有种) 80海鸬鹚 250
短尾猴 250髫羚 600
鹅喉羚 200岩羊 300
斑羚 600海南兔 50
盘羊 900雪兔 50
塔里木兔 50角鸊鷉 80
巨松鼠 100鹈鹕(所有种)250
赤颈鸊鷉 80黑颈鸬鹚 250
猕猴 250黄嘴白鹭 50
藏酉猴 250岩鹭 50
穿山甲 100海南虎班 50
豺 500小苇 50
黑熊 1500彩鹳 1500
棕熊(包括马熊)1500白鹮 600
小熊猫 1500黑鹮 600
石貂 250彩鹮 600
黄喉貂 250白琵鹭 250
斑林狸 100黑脸琵鹭 900
大灵猫 600红胸黑雁 250
小灵猫 250白额雁 80
草原斑猫 250天鹅(所有种)80
荒漠猫 600鸳鸯 80
丛林猫 250其他鹰类 200
猞猁 1500隼科(所有种)200
兔狲 250黑琴鸡 200
金猫 900柳雷鸟 200
渔猫 600岩雷鸟 200
麝(所有种)600镰翅鸟 200
河麂 300花尾榛鸡 80
马鹿(包括白臀鹿)1500雪鸡(所有种)100
水鹿 600血雉 80
驼鹿 700红腹角雉 200
黄羊 100藏马鸡 500
藏原羚 600鸦鹃(所有种)50
蓝马鸡 250鸮形目(所有种)80
黑鹇 200灰喉针尾雨燕 50
白鹇 80凤头雨燕 50
原鸡 50橙胸咬鹃 50
勺鸡 80蓝耳翠鸟 50
白冠长尾雉 250鹳嘴翠鸟 50
锦鸡(所有种)80黑胸蜂鸟 50
灰鹤 60绿喉蜂虎 50
沙丘鹤 900犀鸟类(所有种)200
白枕鹤 900白腹黑啄木鸟 50
蓑羽鹤 600阔嘴鸟科(所有种)50
长脚秧鸡 50八色鸫科(所有种)80
姬田鸡 50凹甲陆龟 200
棕背田鸡 50大壁虎 50
花田鸡 50虎纹蛙 50
铜翅水雉 50伟铗 50
小杓鹬 50尖板曦箭蜓 50
小青脚鹬 50宽纹北箭蜓 50
灰燕鴴 50中华缺翅虫 50
小鸥 50墨脱缺翅虫 50
黑浮鸥 50拉步甲 50
黄嘴河燕鸥 50硕步甲 50
黑嘴端凤头燕鸥 50彩臂金龟(所有种)50
黑腹沙鸡 200叉犀金龟 50
绿鸠(所有种)80双尾褐凤蝶 80
黑颏果鸠 80三尾褐凤蝶 80
皇鸠(所有种)80中华虎凤蝶 80
斑尾林鸽 80阿波罗绢蝶 250
鹃鸠(所有种)80鹦鹉(所有种)80
附录十三 黄金含量折算参考表
含金百分比 金的K值 千分金含量 印记
纯金 99.99%24K999.9
千足金 99.9%24K99924KG
足金 99.0%24K99024KG
18K金 75.0%18K75018KG
14K金 58.3%14K58314KG
9K金 37.5%9K3759KG
附录十四 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及成新率评定参考表
一、房屋经济寿命参考
房屋分类 寿命年限(年) 房屋分类 寿命年限
(年)
1、钢结构 3、砖混结构
其中:生产用房 70其中:生产用房 40
受腐蚀生产用房 50受腐蚀生产用房 30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
非生产用房 80非生产用房 50
2、钢筋混凝土结构 4、砖木结构
其中:生产用房 50其中:生产用房 30
受腐蚀生产用房 35受腐蚀生产用房 20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非生产用房 40
非生产用房 605、简易结构 10
6、办公、居民用房装修 10
7、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装修 5
二、构筑物经济寿命参考
构筑物分类 年限
(年) 构筑物分类 年限
(年)
1、管道 10、储油罐、池20
其中:长输油(气)管道 1611、水井30
其它管道 3012、破碎厂20
2、露天库 2013、船厂平台20
3、露天框架 3014、船坞30
4、冷藏库 3015、修车槽30
其中:简易冷藏库 1516、加油站30
5、烘房 3017、水电站大坝,水库50
6、冷却塔 3018、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码头基础设施35
7、水塔 3019、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涵洞、隧道40
8、蓄水池 3020、其它构筑物20
9、污水池20
三、与房屋有关的各类设备经济寿命参考
名称 年限 备注
屋面 10-25
外墙水刷石 15
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及不锈钢防盗门窗 25
木门窗 25
铁窗纱 5
白铁自来水管 20
铸铁下水管 30
室内暖气管 20
暖气片 30
内装修 8
强电系统 23包括变配电、照明、动力配线(电力)、防雷(避雷)
电线 25
弱电系统 10包括电话、电视、防灾报警广播音响、保安监视等
卫生设备 30
电梯 10
锅炉及附属设备 20
其中:快装锅炉 16
四、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参考
完损程度 新旧程度
(成新)评定标准
完好 十成新 新建、完整、坚固、无变型、使用良好、装修粉刷有新鲜感。
九成新 新建、完整、坚固、无变型、使用良好、但微见稍有损失。
八成新 新建、完整、坚固、无变型、使用良好、油漆粉刷色泽略旧。
基本完好 七成新 结构整齐、色泽不鲜、外粉刷少量剥落。
六成新 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损坏、部分墙身装修剥落使用不便。
一般损坏 五成新 房屋完整、结构有损、装修使用不灵、粉刷风化疏松。
四成新 结构较多损坏、强度有减、屋面漏水、装修损坏、变型、粉刷剥落。
严重损坏 三成新 结构构件、装修、设备有明显损坏和变形,并且不齐全,需大修或翻建。
危险 三成以下 房屋的结构件已处于危险状态。
五、不同结构类型房屋成新率评分修正系数
钢筋混凝土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其他结构
结构部分(G)装修部分(S)设备部分(B)结构部分(G)装修部分(S)设备部分(B)结构部分(G)装修部分(S)设备部分(B)结构部分(G)装修部分(S)设备部分(B)
单层 0.850.050.100.700.200.100.800.150.050.870.100.03
二、三层 0.800.100.100.600.200.200.700.200.10
四~六层 0.750.120.130.550.15
七层以上 0.800.100.10
修正后房屋得分(成新)=结构部分合计得分×G+装修部分合计得分×S+设备部分合计得分×B
附录十五 土地及海域使用权最高年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规定
出让土地类别 最高出让年限
居住用地 70
工业用地 50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二、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
海域使用类别 最高出让年限
增殖、养殖用海 15
拆船用海 20
旅游、娱乐用海 25
盐业、矿业用海 30
公益事业用海 40
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 50
附录十六 主要果树结果期划分及产量参考表
树种 产前期
(年)初产期
(年)盛产期
(年)衰产期
(年)结果期的单产
(公斤/亩)
初产期 盛产期 衰产期
苹果
(普通型)1-33-1010-3030以后 500-10002000-30002000
苹果
(短枝型)1-33-55-1515以后 500-10002000-30002000
梨 1-34-1212-4040以后 500-10002000-30002000
桃 1-23-55-1515以后 50020001500
杏 1-34-1010-5050以后 50020001500
柿 1-56-1515-5050以后 500-10002000-30002000
葡萄 1-23-55-1010以后 50020001500
山楂 1-33-88-2020以后 50020001500
大樱桃 3-55-88-2020以后 500-10001000-3000500-800
附录十七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一批 1999年2月1日实施)
一、落后生产能力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1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各类小煤矿 1999年
2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后开办的各类小煤矿 1999年
3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两证”不全的各类小煤矿 1999年
4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两证”俱全且经批准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各类小煤矿
1999年
5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凡“两证”不全,经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各类小煤矿 1999年
6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 1999年
7有化学制浆车间、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 *
8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
9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
10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1999年
11平板玻璃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 *
12四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000年
13窑径小于2米(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
14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000年
15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
16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 *
17土法炼砷: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
18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任何企业 *
19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企业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企业
*
20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下的凝汽火电机组 服役期满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21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2000年
22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2000年
23PG-27型真空过滤机 2000年
24X-1型箱式压滤机 2000年
25ZYZ、ZY3型液压支架 2000年
26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2000年
27建国前生产的细纱机 2000年
28所有“1”字头的细纱机 2000年
291979年及以前生产的A512、A513系列细纱机 2000年
30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细纱机(即未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细纱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细纱机) 2000年
31土法炼油 *
32汞法烧碱 *
33年产1万吨以下的电石炉 2000年
34开放式电石炉 2000年
35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 *
36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 2000年
37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2000年
38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
39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
40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 *
41建筑石灰土窑 1999年
42陶土玻璃纤维拉丝坩埚 *
43砖瓦简易轮窑、土窑 *
4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
45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000年
46热烧结矿工艺 2000年
47平炉 2000年
481800KVA(含)以下冶炼铁合金电炉 2000年
491.5平方米以下鼓风炉炼铜、冶炼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2000年
5060KA以下铝自焙电解槽 2000年
51“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2000年
52热轧方法生产铜线杆(黑杆) 2000年
53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 2001年 **
54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 2001年 **
55B591绒线细纱机 2001年 **
56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 2000年
三、落后产品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57汞电池 1999年
58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2000年
59多氯联苯(农药) 2000年
60除草醚(农药) *
61杀虫醚(农药) *
62氯丹(农药) *
63七氯(农药) *
64毒鼠强(农药) *
65氟乙酰胺(农药) *
66氟乙酸钠(农药) *
67二溴氯丙烷(农药) *
68CER膜盒系列 *
69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 *
70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
71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 *
72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 *
73CJ8系列交流接触器 *
74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 *
75JRO、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 *
76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 *
77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 *
78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 *
79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 *
80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 *
81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 *
82JD型长轴深井泵 *
83KDON-3200/3200型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
84KDON-1500/1500型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
85KDON-1500/1500型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
86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 *
872V-0.3/7、V-0.3/7空气压缩机 *
882V-0.6/7、V-0.6/7空气压缩机 *
89V-3/8、1V-3/8、VF-3/8、2V-3/7、2VF-3/8、WF-3/8、WF-3.2/7、1WG-3/7、1WG-3/8、V-6/8、2V-6/7、2V-6/8、VF-6/8、W-6/7、WF-6/7、WF-6.3/7、2W-6/7、WF-9/7、DW-9/7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
90CA630普通车床 *
91X920键槽铣床 *
92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 *
93D6165电火花成型机床 *
94D6185电火花成型机床 *
95D5540电脉冲机床 *
96J53-400双盘摩擦压力机 *
97J53-630双盘摩擦压力机 *
98J53-1000双盘摩擦压力机 *
99Q11-1.6×1600剪板机 *
1001200叠板轧机(二辊周期式四机架)*
101横列式线材轧机 *
102Q51汽车起重机 *
103TD6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
10425MPa采油(气)井口装置 *
105OY-40石油钻机 *
1063t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 *
10718平方米烧结机 *
108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 *
109A571单梁起重机 *
11025A空腹钢窗 2000年
111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 *
112D101A型自动缫丝机 1999年
113ZD681型立缫机 *
114DJ561型绢精纺机 *
注: “*”为有关部门已明令淘汰的,应立即淘汰;“**”为该产品应于1999年底前停止生产
淘汰期限1999年是指应于1999年底前淘汰;淘汰期限2000年是指应于2000年底前淘汰
(第二批 2000年1月1日实施)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一、落后生产能力
1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发布之日起
2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生产线 2000年
3年产4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2000年
4年产20万件以下低档卫生瓷生产线 2000年
5生产能力300吨/年以下的油墨厂 2000年6月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6土焦工艺(含改良土焦) 2000年
7土烧结矿工艺 2000年
85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2000年
950—100立方米(含)高炉 2002年
1010吨及以下转炉 2000年
1110—15吨(含)转炉 2002年
12侧吹转炉 2000年
135吨及以下电炉 2000年
145—10吨(含)电炉 2002年
15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 2000年
16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 2001年
17化铁炉—炼钢工艺 2002年
18叠轧薄板机组 2002年
19普通初轧机及作为开坯用的中型轧机 2002年
20折叠式热轧窄带轧机 2002年
21直径76毫米以下自动热轧管机组 2002年
22横列式线材轧机 2002年
23横列式小型轧机 2002年
24土法炼锑工艺及设备: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发布之日起
25环保不能达标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工艺及装备 发布之日起
26离子型稀土矿酸浸冶炼工艺 发布之日起
27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炼铅工艺及设备 发布之日起
28炉床面积1.5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3年
29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 2000年
306X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2000年
31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土法采矿和选矿工艺及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小型矿山(包括采矿和选矿) 2000年
32窑径2.5M及以下干法中空窑 2000年
33直径1.83M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2000年
34火柴排梗、卸梗生产工艺 发布之日起
35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2000年
36全部铅排工艺 2000年
37全部铅印工艺 2000年
38ZD201、ZD301型系列 单字铸字机 2000年
39TH1型 自动铸条机 2000年
40ZT102型系列 铸条机 2000年
41ZDK101型 字模雕刻机 2000年
42KMD101型 字模刻刀磨床 2000年
43AZP502型 半自动汉文手选铸排机 2000年
44ZSY101型 半自动汉文铸排机 2000年
45TZP101型 外文条字铸排机 2000年
46ZZP101型 汉文自动铸排机 2000年
47QY401、2QY404型系列 电动铅印打样机 2000年
48QYSH401、2QY401、DY401型 手动式铅印打样机 2000年
49YX01、YX02、YX03型系列 压纸型机 2000年
50HX01、HX02、HX03、HX04型系列 烘纸型机 2000年
51PZB401型 平铅版铸版机 2000年
52JB01型 平铅版浇版机 2000年
53YZB02、YZB03、YZB04、YZB05、YZB06、YZB07型系列 铅版铸版机 2000年
54RQ02、RQ03、RQ04型系列 铅泵熔铅炉 2000年
55BB01型 刨版机 2000年
56YGB02、YGB03、YGB04、YGB05型 圆铅版刮版机 2000年
57YTB01型 圆铅版镗版机 2000年
58YJB02型 圆铅版锯版机 2000年
59YXB04、YXB05、YXB302型系列 圆铅版修版机 2000年
60P401、P402型系列 四开平压印刷机 2000年
61P801、P802、P803、P804型系列 八开平压印刷机 2000年
62PE802型 双合页印刷机 2000年
63TE102、TE105、TE108型系列 全张自动二回转平台印刷机 2000年
64TY201型 对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 2000年
65TY401型 四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 2000年
66TY4201型 四开一回转双色印刷机 2000年
67TT201、TZ201、DT201型 对开手动续纸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2000年
68TT202型 对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2000年
69TZ202型 对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2000年
70TZ401、TZS401、DT401型 四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2000年
71TT402、TT403、TT405、DT402型 四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2000年
72TR801型系列 立式平台印刷机 2000年
73LP1101、LP1103型系列 平板纸全张单面轮转印刷机 2000年
74LP1201型 平板纸全张双面轮转印刷机 2000年
75LP4201型 平板纸四开双色轮转印刷机 2000年
76LSB201(880×1230mm)及LS201、LS204(787×1092mm)型系列 卷筒纸书刊转轮印刷机 2000年
77LB203、LB205、LB403型 卷筒纸报版轮转印刷机 2000年
78LB2405、LB4405型 卷筒纸双层二组报版轮转印刷机 2000年
79LBS201型 卷筒纸书、报二用轮转印刷机 2000年
80燃煤式搪烧方炉 2000年6月
81火柴理梗机、排梗机、卸梗机 发布之日起
821332SD络筒机 2000年
83BC272、BC272B型分条梳毛机 2000年
84B701A型绒线摇绞机 2000年
85B311C、B311C(CZ)、B311C(DJ)型毛精梳机 2000年
861511M-105织机 2000年
87K251、K251A型丝织机 2000年
88Z114型小提花机 2000年
89GE186型提花毛圈机 2000年
90Z261型人造毛皮机 2000年
91LMH551型平网印花机 2000年
92LMH571型圆网印花机 2000年
93LMH303、303B、304、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 2000年
94LMH731-160型热风布铗拉幅机 2000年
95LMH722M-180,LMH722D-180型短环烘燥定型机 2000年
三、落后产品
96热轧硅钢片 2002年
97107涂料 2000年
98改性淀粉涂料 2000年
99改性纤维涂料 2000年
100使用非耐碱玻纤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2000年
101以陶土坩锅拉丝玻璃纤维为原料的玻璃钢制品 2000年
1024146柴油机 发布之日起
103快速断路器:DS3-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DS10-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
发布之日起
104BX1-135、BX2-500 交流弧焊机 发布之日起
105AX1-500、AP-1000 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 发布之日起
106SX系列箱式电阻炉 发布之日起
107单相电度表: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发布之日起
108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发布之日起
109锅炉给水泵:DG270-140、DG500-140、DG375-185发布之日起
110热动力式疏水阀:S15H-16、S19-16、S19-16C、S49H-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
发布之日起
111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 发布之日起
112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 发布之日起
113高压离心通风机:8-18系列、9-27系列 发布之日起
114X62W 320x150 升降台铣床 发布之日起
115J31-250 机械压力机 发布之日起
116TD60、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发布之日起
117含重铬酸钾火柴 2001年
118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2001年
119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2000年6月
(第三批? 2002年7月1日实施)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一、落后生产能力
1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3万吨的硫铁矿制酸 2005年
2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50万条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 2002年
3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1万吨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2003年
4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2002年
5年生产能力小于5万吨的真空制盐、湖盐和北方海盐的生产装置 2003年
6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装置 2002年7月1日
7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2002年
8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装置 2004年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9小混汞碾提金工艺 2002年
10单机架三辊劳特式轧机 2003年
11热处理铅浴炉 2003年
1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 2003年
13TQ60、TQ80塔式起重机 2002年7月1日
14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2002年7月1日
15T100、T100A推土机 2002年7月1日
16ZP-II、ZP-III干式喷浆机 2002年
17WP-3挖掘机 2002年7月1日
18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2002年7月1日
19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2002年
20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2002年
213000千伏安以下刚玉冶炼炉 2002年
22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2002年
23含氰电镀 2003年
24卫生瓷隔焰隧道窑 2003年
25匣钵装卫生瓷隧道窑 2003年
26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2003年
27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2004年
28B601、B061A型毛捻线机 2002年7月1日
29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2002年7月1日
30B751型绒线成球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2002年7月1日
311332系列络筒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2002年7月1日
32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 2002年7月1日
33锯片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 2002年7月1日
34压力吨位在2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 2002年7月1日
35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2002年7月1日
36K.M.T型自动铸字排版机 2002年7月1日
37PH-5型汉字排字机 2002年7月1日
38球震打样制版机(DIA PRESS清刷机) 2002年7月1日
391985年前生产的国产制版照相机 2002年7月1日
401985年前生产的手动照排机 2002年7月1日
41离心涂布机 2002年7月1日
42J1101系列全张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3J2101、PZ1920系列对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4PZ1615系列四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5YPS1920系列双面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6W1101型全张自动凹版印刷机 2002年7月1日
47AJ401型卷筒纸单面四色凹版印刷机 2002年7月1日
48DJ01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2002年7月1日
49PRD-01、PRD-02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2002年7月1日
50DBT-01型平装有线订、包、烫联动机 2002年7月1日
51溶剂型即涂覆膜机 2002年
52QZ101、QZ201、QZ301、QZ401型切纸机 2002年
53MD103A型磨刀机 2002年7月1日
54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 2002年7月1日
55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2003年
56冲击式制钉机 2003年
57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2003年
58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 2002年
59塔式重蒸馏水器 2002年7月1日
60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2002年7月1日
61安瓿拉丝灌封机 2002年7月1日
62手工胶囊填充 2002年7月1日
63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2002年7月1日
三、落后产品
64S-2型混凝土轨枕 2002年7月1日
65地条钢 2002年7月1日
66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指生产与销售) 2002年7月1日
67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 2002年8月1日
68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 2002年
69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 2002年
70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2002年
71一次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 2002年
72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2002年7月1日
73治螟磷(苏化203) 2003年
74磷胺 2002年
75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 2003年
76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2003年
77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2003年
78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2002年7月1日
79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2002年7月1日
80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2002年7月1日
81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2002年7月1日
82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2002年7月1日
83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 2002年7月1日
8450(含50)毫米系列以下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2002年7月1日
85联苯胺染料 2002年7月1日
86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2003年
87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211灭火剂) 2005年
88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301灭火剂) 2010年
89简易式1211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0手提式1211灭火器 2005年
91推车式1211灭火器 2005年
92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3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4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2003年
95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2002年
96热电阻(分度号BA、BA2、G) 2002年
97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2002年
98GGP-01A型皮带秤 2002年
99BLR-31型称重传感器 2002年
100WFT-081辐射感温器 2002年
101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 2002年
102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 2002年
103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 2002年
104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2002年
105PY5型数字温度计 2002年
106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2002年
107ZL3型X-Y记录仪 2002年
108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 2002年
109C50型敞车 2002年7月1日
110P50型棚车 2002年7月1日
111N60型平车 2002年7月1日
112G50型轻油罐车 2002年7月1日
113东风1型内燃机车 2002年7月1日
114东风2型内燃机车 2002年7月1日
115东风3型内燃机车 2002年7月1日
116安瓿包装粉针剂 2002年7月1日
117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抗生素粉针剂(不含注射用青霉素钠、青霉素钾、氨苄西林) 2002年 *
118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2002年7月1日
119铅锡软膏管 2002年
12059、69、72、TF-3、TF-1型防毒面具 2002年7月1日
附录十八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进口、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一、第一批共有19类132种产品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电线电缆(共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9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 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 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灯具、 镇流器。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
(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
2、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
3、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
2、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
(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
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 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
橡胶避孕套。
(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
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
(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