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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立法听证规则》的解读说明

关于《山东省政府立法听证规则》的解读说明
  
《山东省政府立法听证规则》是为完善我省政府立法体制机制,提升立法质效而制定的。为保证质量,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省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生态环境厅等省直部门和各市司法局以及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有关立法研究基地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还在省司法行政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
一、关于制定依据和目的
制定《山东省政府立法听证规则》主要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在立法中开展听证活动,一方面可以直接、充分了解到与草案有关的客观事实和信息,在充分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法规、规章,从而促进立法的科学化;另一方面,可以使公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大提高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促进了立法的民主化。
二、关于适用范围
《山东省政府立法听证规则》主要适用于在政府立法过程中,起草审查规章、法规草案的单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相关立法政策要求以及本地立法实际,需要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群众、涉及到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的情形。因此,《山东省政府立法听证规则》主要规范相关部门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的行政立法听证行为,其作为政府机关内部的行政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具体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结合我省政府立法实践,《山东省政府立法听证规则》第五条对听证的范围逐一作了列举。主要包括: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拟确立的制度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拟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强制措施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较大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等。
(二)关于听证会的举行程序
听证会的程序较为繁杂,必须依章而循。《山东省政府立法听证规则》对立法听证准备阶段中的启动机制、参加人的遴选制度、公告方式及内容、举行阶段的听证陈述人及证人发言顺序、时间、辩论规则等内容作出严格而详实的规定。     
(三)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及作用  
立法听证的价值集中体现在立法听证报告的效力上,《山东省政府立法听证规则》对听证报告的内容及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听证报告书中有关听证会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在法规、规章立法公众参与情况中重点说明,作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规章草案时的重要参考。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保证了立法听证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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