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数天后才报案遭拒赔!法院:保险公司理据充分
因行驶不当撞上路边树木,造成驾驶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遇到这样的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当然是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出险。但驾车的李某和车主钟某却没有这样做,他们在事故发生数天后才将此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报案时间超过48小时等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对簿公堂。13日,记者从蓬江法院了解到,近日,此案经过一、二审尘埃落定,审理此案的两级法院均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事件回放:车祸后事主弃车离开,超过48小时未报案
2014年3月30日下午,李某驾驶朋友钟某的小轿车因行驶不当撞到路边树木,造成李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李某联系车主钟某到达事故现场。当时李某只是受了一点轻伤。据二人陈述,由于李某着急回家换衣服,所以二人匆匆搭乘摩托车离开现场。当时他们没有向交警部门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市公安机关接到路人报警后派出警员到达事故现场时,李某及钟某已经离开。
第二天,钟某自行委托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核定损失为21万余元。直到4月4日下午,钟某才将此次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当即告知其报案时间距离事故发生已超过48小时。
在之后的交涉中,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车主钟某及驾驶员李某没有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且不配合理赔调查,存在诸多疑点,因此认为本次事故被保险人存在逃离现场、逃避酒精测试和调包等骗保嫌疑,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车主钟某因此向蓬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车主违反保险约定,保险公司可拒赔
蓬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车主钟某到达现场后,与驾驶员李某在没有依法采取报警、报案等合理措施,且在没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抢救治疗的情况下不合理离开事故现场。第二,车主钟某未按保险条款约定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自行委托修复,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检验及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钟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收集第一手现场资料,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驾驶员的身体状况及车辆损失程度进行查明和确定。保险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免责条款拒绝赔偿钟某的车辆损失,理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原告钟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驳回钟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事故处理方式要合理,否则将自担损失
办案法官表示,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是驾驶员的重要任务之一,驾驶员是否饮酒、吸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禁驾事由,是确定他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所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无合理理由不得擅自撤离现场。
当然,现实生活中,驾驶员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再报案也较为常见,不必然导致保险拒赔。但这其中的“离开”必须具有合理性,如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需要及时医疗救治或者事故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双方当事人已经及时拍照取证并及时报警、报案等,此时保险公司则不能苛求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
办案法官提醒市民,作为车辆驾驶人,如果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沉着冷静,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出险,以便于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及原因,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赔偿。如果因为报案不及时导致违约,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被保险人只能自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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