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案例

诉讼费及公估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诉讼费及公估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2015年4月28日21时许,吴某某驾驶冀B×××××轿车在滦张路滦县古马焦化厂路口处,车辆撞到路旁树木,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吴某某造成的损失有车辆损失89190元、施救费1500元、公估费2676元,合计损失93366元。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不计免赔的限额为165000元的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起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93366元。
 
被告保险公司辨称,该车事故吴某某公司已经对原告进行赔偿10800元,吴某某原告提交了修理车发票和吴某某公司的损失的确认书及公估报告书,吴某某公司不再进行赔偿,诉讼费及公估费属间接损失,吴某某公司不予赔偿,该案属于单方事故,并未提交事故现场照片及现场勘察笔录,吴某某公司不予赔偿,对事故真实性不认可。
 
 法 院 审 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原告驾驶冀B×××××轿车在滦张路滦县古马焦化厂路口处,车辆撞到路旁树木,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1月21日,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车辆损失评估鉴定,保险公司于201年11月8日出具公估报告书认定:车辆损失总值89190元,原告为此另支出施救费1500元、公估费2676元,合计损失共计93366元。原告的冀B×××××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不计免赔的限额为165000元的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3月21日0时起至2016年3月20日24时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法 院 认 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签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所涉车辆事故发生在合同保险期间,被告理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所提交的由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价值公估报告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其公估的车损数额有修车票据及修车销货清单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举证期满后的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的由其自行委托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不足以反驳原告提供的保险公司及时出具的鉴定结论,故被告所提就车辆损失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提对保险事故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免减责任条款,是其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不能证明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本院不予采纳。车辆施救费、车辆损失的鉴定费为原告救援车辆及鉴定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吴某某保险理赔款共计9336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山东泰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经山东省工商局批准,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300万元,经潍坊市发改委物价局备案认可,在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登记中心登记设立的综合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
        公司网站为(www.sdtcpg.com),公司邮箱为(sdtcjgpg@163.com),公司建立后在各地公安局交警队、法院、律师事务所、物流公司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人脉资源。公司与潍坊泰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www.sdtaic.cn)同属山东泰诚司法鉴定中心。潍坊泰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迅速, 目前在潍坊、 昌乐、昌邑、临沂、 菏泽、德州、青岛胶州、青岛平度等设立业务机构,并成为潍坊仲裁委员会的鉴定会员单位。
关键词:潍坊价格评估  山东价格评估
{dede:include filename="kefu.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