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遇事故受损 保险公司主张免赔未获支持
第三人驾驶车主车辆遭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主张存在免赔事项,但却未举示证据。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保险金189619元。
案 情 介 绍
2015年3月,王某为自己的奔驰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同时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至2016年5月4日24时止。
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条款中,还有关于发生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
2016年3月12日21时30分左右,经王某允许的驾驶人许某驾驶奔驰车由重庆往綦江行驶,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时与客货分道标志牌立柱相撞,造成车辆与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巡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许某承担事故全责。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该车行驶证因其他违法行为已被交警部门扣押,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赔,故不同意赔偿王某的车损及其他损失。几经协商无果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损失费18万余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王某允许的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财产受损和车辆受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奔驰车在发生事故时,车辆行驶证已被交警部门扣押,不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符合免赔的情形。但保险公司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本案中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 官 说 理
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保险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免赔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免赔事实发生,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免赔情形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双方在发生事故时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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