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案例

爆胎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不赔?

爆胎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不赔?

 
案 情 介 绍
2017年3月21日,沈某为苏AXXXX号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金额330176元)、不计免赔率(含车损险)等险种。2017年9月23日,沈某驾驶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爆胎,造成保险车辆右后部位与轮胎右后部位相撞,致保险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定损,保险车辆的损失为15700元。此外,该车轮胎损失为908元。沈某至保险公司理赔未果。
 
保险公司辩称,1、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撞击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而本案所涉事故系保险车辆与其自身轮胎发生碰撞导致保险车辆损坏,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理赔。2、保险合同约定车轮单独损坏,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故沈某主张的轮胎损失908元,保险公司不应理赔。综上,要求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 院 审 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1日,沈某为苏AXXXX号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330176元)、不计免赔率(含车损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载明: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第七项(加深加粗):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沈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沈某作了明确说明。
 
2017年9月23日,沈某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处,因保险车辆爆胎造成保险车辆车身右侧后部部位与保险车辆轮胎右后部位相撞致保险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定损,保险车辆的损失为15700元(不含轮胎损失)。保险公司确认轮胎损失为908元。同年10月23日,保险公司以爆胎属免责条款所列情形,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爆胎造成车辆其他部位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向沈某发出拒赔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费发票、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拒赔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 院 判 决
本院认为,沈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沈某作出了明确说明,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沈某注意的提示,故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事故系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车胎与地面发生摩擦而致车轮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力又致保险车辆车身右侧后部部位与破裂轮胎发生碰撞而产生,因此保险车辆受损系外力所致,符合保险条款载明的碰撞的释义。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爆胎造成车辆其他部位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约赔偿相应的保险金。因爆胎产生的车轮损失系车轮的单独损失,系免责条款第十条第七项所列情形,该免责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沈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轮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沈某车损险保险金15700元(开户名:沈某,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XXX)。
 
二、驳回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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