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案例

同一辆机动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相互碰撞不是

同一辆机动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相互碰撞不是碰撞?看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赔付
 案 情 简 介

2017年5月19日,宏顺达公司在保险公司处为其机动车(车牌号为×××)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金额为326370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2018年1月10日投保车辆在北京市房山区羊头岗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宏顺达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勘验后拒赔。宏顺达公司委托北京鼎立基业商贸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维修,修理费为2455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保险公司辩称,认可涉案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情况及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但不同意赔付。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释义,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一项中的碰撞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本案中事故属于同一辆机动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相互碰撞,并非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撞击,因此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对于损失数额,保险公司认为维修价格过高,但是不申请鉴定
 法 院 审 理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5月19日,宏顺达公司在保险公司处为其牵引机动车(车牌号为×××)和挂车(车牌号为×××)分别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险,其中牵引机动车的保险金额为326370元,挂车的保险金额为230000元。事故发生时,车辆为躲避其他车辆致使牵引车与挂车发生碰撞,牵引车和挂车不同程度受损。
 




 法 院 判 决
本院认为,宏顺达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的碰撞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二条规定,本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既可以是以动力装置驱动车辆,也可以是被牵引的挂车。因此,本案中的牵引机动车和挂车均为适格的被保险机动车。宏顺达公司在保险公司处为牵引机动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构成了两个独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相对而言,该两个法律关系中的被保险标的物亦为独立之物。当两个独立的标的物发生撞击,对其中一方而言应视为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的撞击,属于保险条款中的碰撞。因此,本案中的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碰撞,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关于涉案车辆损失的数额,保险公司认为维修价格过高,在本院明确对举证责任的分担及对相关后果进行释明后,保险公司坚持不对涉案车辆损失申请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维修费用的不合理性,故保险公司应当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远通宏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24550元。
 
山东泰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经山东省工商局批准,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300万元,经潍坊市发改委物价局备案认可,在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登记中心登记设立的综合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
        公司网站为(www.sdtcpg.com),公司邮箱为(sdtcjgpg@163.com),公司建立后在各地公安局交警队、法院、律师事务所、物流公司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人脉资源。公司与潍坊泰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www.sdtaic.cn)同属山东泰诚司法鉴定中心。潍坊泰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迅速, 目前在潍坊、 昌乐、昌邑、临沂、 菏泽、烟台、莱州、德州、青岛胶州、青岛平度等设立业务机构,并成为潍坊仲裁委员会的鉴定会员单位。

关键词:潍坊价格评估  山东价格评估
 
{dede:include filename="kefu.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