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案例

关于追溯评估中实物资产无法盘点的探讨

关于追溯评估中实物资产无法盘点的探讨、引言

 
问题:
对于追溯性评估项目中涉及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出报告时无法进行盘点,在评估报告中如何表述 ?
 
回复:
汪伦老师:原有的资产由于时间因素而可能存在灭失、转移、销售等,导致此物非彼物,无法判断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又可能会分为两类:
一类是过去有同种存货现在还有,只不过是当前要盘点的已经不是追溯评估基准日的那些了,这一类,通常需要查询两个证据加以“推定”,一是当前盘点再倒轧得出基准日的数量,二是查询当时相应存货去向,后者可能也不好弄,那么主要就是倒轧获取“推定评估证据”了。
 
另外一类是不再有同种或同类存货,或者根本就是灭失了,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查询或获取两个证据,一是灭失或处置的证据,二是委托方或产权持有人的承诺。也就是说,从底稿而言,核心是借助旁证来合理推定。  
 
那么报告上的表述恐怕就需要将推定核实的过程和证据加以说明就可以了:
比如第一类,评估现场工作日内,根据产权持有人仍然继续产出同种存货并提供的连续记录的情况,我们选择评估日对**存货进行了盘点清查,并根据追溯评估基准日至评估工作日之间的收发情况进行了倒轧,推定追溯评估基准日相关存货的存在性。
又如第二类,根据评估基准日现场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原基准日涉及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因经营活动而销售出去(或灭失、报废、处置等),我们现场察看了相应的处置记录,并获取了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承诺,推定得出追溯评估基准日相关存货或固定资产的存在性。    
底稿中,如果有原相关资产的照片的话,那就更好了,这一块还可以履行前后任评估师的沟通程序,从中取得存在性的依据。
 
思考:
吴老师:有一个细节,想探讨一下。存货的倒轧问题,这个做法是我们日常评估常用的手段。但在追溯性评估中,它的适用性值得推敲。追溯性评估的间隔期可能很长,三年五年,甚至十几年,这么长时间,中间的出入库量十分巨大,倒轧及取证工作太大,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最关键的是,倒轧实际上里面隐含了一个假设,就是倒轧期间存货不存在错误,一切错误都出自基准日前。在平常做倒轧,倒轧期间比较短,这个假设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一旦把倒轧期间拉长到几年十几年,我们再看这个假设,就不那么合理了。如果这个假设不能成立,那么做倒轧的意义也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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